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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28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28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楊祺雄律師 (兼送達代收人)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為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為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為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前手乙○○於民國(以下同)92年05月09日以「應用於交流電源之無刷直流馬達」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嗣將系爭案申請權讓與參加人,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於93年06月07日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

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參加人乃於93年07月12日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案經被告准予修正,並以該修正本審查,於94年02月15日以(94)智專三㈡02022 字第0942013931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