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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21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217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啟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以下同)91年10月8 日以「雙頻天線」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並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8 月3 日以(94)智專三( 二)04024字第0942071231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惟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