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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37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37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7年12月2日以「具有資訊選擇及定時功能的廣播傳呼接收方法」向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於90年10月29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83年1 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原告主張之異議準據法與法條有誤,乃依職權自行更正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即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20條之1 規定,並於94年

7 月7 日以(94)智專三(二)04074 字第0942062651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2 月24日經訴字第0950616252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法 官 陳 金 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