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37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37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戊○○原 告 建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達德光學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達德光學企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甲○○前於民國(下同)88年4 月22日以「眼鏡」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7403

0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甲○○將該專利權讓與二分之一給原告建利光學股份有限公司。嗣參加人達德光學企業有限公司及其代表人丙○○以其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9 月30日(94)智專三(一)0301

9 字第094209008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等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2月23日經訴字第0950616249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法 官 陳 金 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07-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