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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42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421號原 告 松餘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乙○○於民國(以下同)91年06月04日以「氣泡產生墊改良」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98條之1 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93年09月16日以(93)智專三㈠02008 字第0932086065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嗣經94年03 月09 日經訴字第09406123780 號訴願決定書撤銷上開處分,並命被告另為適法處分。案經被告重行審查,另以94年09月07日(94)智專三㈠02008 字第0942082218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林 育 如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