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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6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165號原 告 矽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許祺昌會計師複 代理人 林志祥會計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 表 人 江安雄(局長)住桃園中正國際機場航勤北路21號

海訴訟代理人 丙○○兼送達代收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事件,聲請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74號行政訴訟事件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除前項情形外,有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牽涉行政訴訟之裁判者,行政法院在該民事、刑事或其他行政爭訟終結前,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行政訴訟法第177 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95年度訴字第165 號科學工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事件,因有另案即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74號行政訴訟事件牽涉本事件之裁判,該94年度訴字第1874號行政訴訟事件本院雖已判決,惟原告業已提起上訴,此有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74號判決書,及原告提出之上訴狀、上訴理由狀可稽,原告聲請准予停止訴訟程序,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鄭忠仁

法 官 楊莉莉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日期:200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