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1613號原 告 昕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羅凱正律師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代 表 人 陳天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5年3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500023630號訴願決定(案號:第00000000號),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下同)91年9月17日委由大順報關行向被告申報自泰國進口LCD MONITOR貨物乙批(進口報單號碼:第AW/91/4860/5032號),其中第1項至第3項原申報貨名為L17AX LCD MONITOR "EXCLUDE OF AUDIO & VIDEO",報列進口稅則第8471.60.90號,稅率0%(下稱系爭貨物);經被告稽核結果,實到來貨為L17AX LCD MONITOR "INCLUDE
OF AUDIO & VIDEO",為彩色影像監視器,應歸列稅則第852
8.21.90號,稅率14%,貨物稅率13%,因認原告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規格,逃漏進口稅款之違章行為,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及貨物稅條例第32條第10款規定,以94年5月25日094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新台幣(下同)2,083,560元(包括進口稅963,941元、貨物稅1,024,401元、營業稅99,218元),並處原告所漏關稅額963,941元2倍之罰鍰計1,927,882 元、所漏貨物稅額5 倍之罰鍰計5,102,000 元(計至百元止)及所漏營業稅額2.5 倍之罰鍰計248,000 元(計至百元止)。原告不服,以"EXCLUDE OFAUDIO & VIDEO"具有排除電視影音之涵意,系爭彩色電腦顯示器無法供接收電視之用,不具AUDIO 功能,VIDEO 僅有劣質影像,非在PC架構及WINDOWS 作業系統啟動下,AUDIO & VIDEO 均無法正常顯示,原告原申報貨名"EXCLUDE OF AUDIO & VIDEO " 之涵意與實際來貨所具之功能用途相符,並未虛報貨物名稱,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第8471.60.90號云云,申請復查。經被告以94 年11 月24日基普復二核字第0941015972號復查決定,將原處分關於追徵所漏進口稅款部分變更為1,012,143 元(包括進口稅963,941 元、營業稅48,202元);處所漏營業稅額2.5 倍之罰鍰部分變更為處2 倍之罰鍰計96,400元;處貨物稅罰鍰部分撤銷;其餘復查駁回。原告復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原告部分均撤銷。
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貨物稅則號別應為原告主張之第8471.60.
90號,抑或被告改列之第8528.21.90號?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系爭貨物之進口稅則應歸列為第8471.60.90號「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
⑴被告將系爭貨物歸類為國際商品統一分類註解(下稱「
H.S.註解」)第8528.21.90號之「彩色影像監視器」,認事用法顯有違誤:
①按H.S.註解中文版對於稅則第8528.21.90號「彩色影
像監視器」之詮釋:「影像監視系統為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上述監視器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上(機場、火車站、煉鋼廠、醫院等)。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然而,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線在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本節之影像監視器不應與第84.71節註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混淆。」,準此,彩色影像監視器主要係裝置於機場、火車站、醫院等公眾出入場所之閉路電視上,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或液晶螢幕上,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位,不容混淆。
②H.S.註解中文版第8471節就「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
屬單元」之註解:「自動資料處理機為依預定之指令(程式)以合乎邏輯之相關作業,提供可利用之資料,在某些情況下亦可作為處理其他資料處理用之資料。...他們可能為自足式者,即處理資料所需之元件均裝設在同一機殼內,亦可由許多分離之單元組成一系統者。此等機器依處理資料之方法可分為數位、類比或混和(類比/數位)。」;一組完整之數位資料處理系統至少須含有下列單元:「(1)中央處理單元...(2)接受輸入資料並將其轉變為機器處理所用訊號之輸入單元。(3)輸出單元,轉變機器提供之訊號成為可理解之形式(印刷之文字、圖形、顯示於顯示器上等)或成為電碼式資料供進一步應用(處理、控制等)者。」,所謂自動資料處理機及其附屬單元,其實係指電腦及其周邊設備,得裝設在同一機殼內,亦得由許多分離之單元而組成一系統,並且自動資料處理機與顯示單元間,得以物質方式(例如電纜)或非以物質方式(例如無線電或光學連接)進行連接。
③「彩色影像監視器」與「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
」之判別不易,故H.S.註解中文版(第1210頁)爰明確指出二者之區別標準,其中以視頻頻率(頻帶寬)最為關鍵:
A 第一項區別為:「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因此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
B 第二項區別為:「上述顯示單元之特色係低電磁場放射,其中解析度之顯示掃瞄線間隔自0.41公釐開始,隨解析度之提高而減」。
C 第三項區別為:「為便於顯示雖小但清晰之影像,本節顯示器所使用之映像點之尺寸較小,而且聚光度高於第85.28節所列之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所適用者」。
D 第四項區別為:「在上述顯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每秒鐘究竟可以發放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約15MHZ或更高。另一方面在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通常其頻帶寬不超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瞄頻率,依據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Z至超過155KHZ。許多顯示單元具有多個水平掃瞄頻率。於第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瞄頻率,係依照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15.7KHZ。
而且,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作,不同於大眾傳播用之國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電視用之頻率標準。」準此,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其水平掃瞄頻率通常高於15KHZ,而「彩色影像監視器」則通常固定於15.6或15.7KHZ。
E 第五項區別為:「本節所含蓋之顯示單元經常附有傾針及止旋轉調整裝置,不反光表面,不閃爍之顯示以及其他具有助於近距離長時間注視顯示單元之作業特性的人體工學設計」。
⑵本件系爭貨物之品質特性與產品規格,實符合上開區別
標準,應歸屬於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
①系爭貨物需於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
電腦)所傳送之訊號,並在電腦WINDOW系統底下操作始能正常顯示,無法直接播放電視訊號之產品規格,經實際檢測,亦僅具影像(V端子)而無聲音(A端子),不具備音頻電路,顯然符合第一項區別標準。②系爭貨物之解析度為1280×1024 HZ;點距僅為0.264
(H)×0.264(V)公釐,符合第二項區別標準。③水平掃描頻率為80KHZ,垂直掃描頻率則為75KHZ,顯
然大於第85.28節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瞄頻率(15.6或15.7KHZ),亦符合第四項區別標準。
④被告所指「本案來貨係屬多功能顯示器,其具AV端子
之結構與功能既為第8471節所排除適用,自宜歸列為第8528節」等語,惟查上開H.S.註解僅以貨物是否具有音頻電路(A端子)為判別標準之一,並未以是否具有AV端子作為H.S.註解第8528.21.90號之構成要件,是被告所述與上開註解不符。
⑤經濟部工業局92年4月16日工電字第09200124640號函
載明:「本案經查該產品功能規格,因不具有TV Tu-nner裝置,無法直接播放電視節目,應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該產品因可直接連接電腦做顯示用途,宜歸屬資訊產品範圍。」;又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92年4月11日電秘字第071號函亦載明:「系爭產品依該公司來函所檢附之產品手冊相關書面資料,本會初步判定其功能與規格應屬電腦產品與電視接收機有間...」,益見系爭貨物確屬電腦資訊產品,並非「彩色影像監視器」。
⒉核實課稅原則乃稅捐機關核課人民稅捐時,所當遵行之基
本原則,尤當核稅基礎存有爭議之際,稅捐機關更應採取必要之調查程序,以利課稅程序之公正性取信於民。被告僅憑原告代表人甲○○於92年4月18日、蔡榮顯於92年5月7日之談話記錄,未就系爭貨物實地查驗,遽認系爭貨物為可接受影像信號,明顯與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之其他機型不同,應歸列稅則號別為第8528節,違反核實課稅原則,實不足採。
⒊系爭貨物並不具有V端子及S-VIDEO端子,其僅能接收自動
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電腦)所傳送之信號,並在電腦WINDOW系統底下操作始能正常顯示訊號,無法直接播放電視訊號,依法應免徵關稅:
⑴依據H.S.註釋中文版第1165頁D(1)詮釋稅則第8471節
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其要件有三:1.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2.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D-MAC)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3.並不具有音頻電路。另H.S.註釋中文版第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之影像顯示器,其要件有三:1.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2.能將R.G.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定標準(NTSC,SECAM,PAL,D-MAC)予以編碼;3.具有涵蓋(分離)R.
G.B.信號之解碼裝置,是以認定系爭進口貨物之稅則號別,自應檢視其功能究否符合稅則第8471節或第8528節之要件而定。
⑵系爭貨物LCD MONITOR之型號為17DX、17ES、17EP三種
,係為交付中央信託局專案採購之機種,細繹其專案採購機種之功能,均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電腦)所傳送之信號,此由中央信託局專案採購證明17ES所載「輸入訊號:D-Sub」,並非記載V端子及S-VIDEO端子之功能即明。況查,系爭貨物亦僅能在電腦WINDOW系統下操作始能正常顯示訊號,無法直接播放電視,核與H.S.註釋中文版第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所稱「影像顯示器」要件截然不同,而符合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依法應免徵關稅。
⑶系爭貨物並不具有V端子及S-VIDEO端子之功能,此由系
爭貨物之外觀即足顯明,被告並未實地稽核,即遽認系爭貨物具有V端子及S-VIDEO端子,而予以課徵關稅,顯有認事用法之違誤。
⑷系爭貨物因不具有電視調諧器(TV-TUNER),無法直接
播放電視,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又因可直接連接電腦做顯示用途,宜歸屬資訊產品範圍,此有經濟部工業局92年4月16日工電字第09200124640號函可稽。依經濟部工業局之認定,系爭貨物既無法直接播放電視,即非屬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為僅可連接電腦作顯示用途,衡諸前揭H.S.註釋,系爭貨物應歸列為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依法應以免徵關稅。
⑸台北市電腦商業同業公會92年4月11日電秘字第071號說
明(二):「系爭產品依該公司來函所檢附之產品手冊相關書面資料,本會初步判定其功能與規格應屬電腦產品與電視接收機有間,為求審慎,並昭公信,特函請貴局釋示,俾使業界遵循。」可知系爭貨物並非影像顯示器或電視接收器,依法不應課徵關稅。
⒋原告並無故意虛報進口報單之行為及動機:
⑴系爭貨物並非具有AV視頻輸入端子之多媒體顯示器,並
無一般彩色電視機所需要之A視頻輸入端子及V視頻輸入端子。原告基於此項認知,於進口報單上記載「EXCLUDEA&V」,主觀上並無虛報進口貨物名稱之故意與過失。
⑵依據系爭貨物之原廠泰國CAL-COMP Electronics(Tha-
iland)Public Co.所製作交付之INVOICE所示,其品名之描述即記載「EXCLUDE OF AUDIO & VIDEO」,原告依據原廠所提供之INVOICE記載之貨品名稱、規格,並無任何故意虛報之行為及動機。
⒌被告曲解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要件:DVI端子
為一種新型態之顯示連接介面,並不具有音頻電路,其為電腦主機後端與LCD螢幕連接時的插座介面,當電腦主機中的顯示卡介面與LCD螢幕訊號線的插座都有支援白色的DVI介面時,即可以使用DVI連接線以數位的方式連接電腦主機與螢幕,讓電腦中的畫面可以透過數位型式的DVI介面來傳輸到螢幕中顯示。使用DVI介面的實益,在於電腦主機與螢幕端都是使用數位的型式來傳遞訊號,不用經過類比、數位間的轉換,亦無訊號干擾、衰減或失真等問題。換言之,使用DVI端子在增加影像顯示效果,實與音頻電路無涉。再依據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要件3僅言及「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然被告卻自行註釋需「不具有AV、S、DVI端子,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非但增加第8471節所無之要件,且未說明加註意見之來源及依據,刻意曲解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要件,實不可採。
⒍系爭貨物LCD MONITOR之國內銷售型號計有L17DT、L17DX、L17ES、L17EP三種:
⑴按系爭貨物於泰國之原廠型號為L17AX,經原告進口後
,依功能及規格之不同,再細分四種國內銷售型號,分別為L17DT、L17DX、L17ES、L17EP,除L17DT於本件之稅則號別認定存有爭議,尚待鈞院審理外,其餘三種國內銷售型號均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訊號,此觀被告稽核組於92年5月7日談話記錄記載「問:貴公司進口之15及17LCD MONITOR其型號與貴公司型錄之型號不同,如何區別?答:進口報單型號因為同一外殼所以用同一型號,但有用S與T區別,S(17DX、17ES、17EP)代表,T(17DT),請參閱本公司提供之進貨單,進口報單及L/C等資料」等語即明。系爭貨物之功能及規格係以國內銷售型號之不同而予以區分,不能均以尚有爭議之L17DT型號認定。
⑵依被告稽核組於92年4月18日談話記錄記載「問:貴公
司進口報單進口貨物分成哪幾類,有何差別?答:L17AX(L17DT、L17DX、L17ES、L17EP)...,上述型號貨物,除17DT產品有DVI、AV、S端子,可接TV CONTROL(CONTROL CARD)外,餘無上述功能。」、「問:上述貨物是否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答:除17DT具有DVI、AV、S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接收功能無AUDIO接收功能)可接收TV CONTROL,餘貨品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等語,顯見系爭貨物除L17DT外,尚有L17DX、L17ES、L17EP型,且該三種型號之LCD MONITOR,並不具有DVI、AV、S端子,亦無法接收TV CONTROL,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依法應予以免徵關稅。
⑶細繹系爭貨物之PROFORMA INVOICE、COMMERCIAL INVO-
ICE及進口信用狀內容,均載明系爭貨物之類型分為L17AX/T(T代表L17DT型號)、L17AX/S(S代表L17DX、L17ES、L17EP型號),被告見未及此,於實施事後稽核之過程,並未就L17AX/T、L17AX/S之功能與規格上之不同,核實為稅則號別之認定,亦從未就L17AX/S型號貨物為實地稽核,竟憑空認定系爭貨物均屬L17DT,原處分顯有未盡調查之違法。
⑷系爭貨物係為交付中央信託局專案採購之機種,作為行
政機關公務使用,而行政機關絕無可能採購具有收看電視功能之LCD MONITOR甚明。
⒎系爭L17AX/S型號貨物,並不具有DVI功能,被告既未實
地稽核L17AX/S型號貨物,自不得認定L17AX/S型號貨物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依據本案之談話內容,原告從未表示L17AX/S型號具有DVI功能。依據中央信託局專案採購證明所載L17AX/S中之L17ES型號功能,並未提及L17ES型號貨物具有DVI功能,顯見被告之主張不足採信。系爭貨物之型錄就L17DX、L17ES、L17EP型號貨物或載有「DVI-D(選購)」功能,惟此種記載係表明得依客戶之需求,於原廠出貨時額外選購配有DVI端子功能之介面,倘客戶無要求選購DVI功能者,系爭貨物即不具備DVI端子介面。被告未實地稽核L17AX/S型號貨物已違法在先,復誤解型錄上記載之功能所彰表之真意,足認被告事後稽核過程未盡嚴謹,自不得據以系爭L17AX/S型號貨物確實具備DVI功能。細繹HS註解中文版第8528節,從未以解析度符合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作為稅則號別歸列之要件,故被告以系爭L17AX/S型號貨物符合高頻寬數位電視解析度為由,認定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應屬適宜乙節,顯不可信。
⒏被告列舉駐歐盟兼比利時經濟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財
政部關稅總局、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及其本身等行政函釋,說明系爭貨物若具備DVI端子者,即屬於多媒體顯示器,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顯有違誤:系爭貨物係於91年7月5日進口,前揭函釋發布之時點均為94年、95年,自不應溯及系爭貨物進口時而為適用,且前揭函釋並非針對系爭貨物所為之解釋,無法據此認定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號別為第8528節。以駐歐盟兼比利時經濟組94年12月29日比貿字第09400007330號函為例,其主旨揭明「歐盟執委會公告有關彩色液晶監視器之關稅分類決議,並自2006年1月18日起生效施行,請查照。」已指明有關彩色液晶監視器之關稅分類,自2006年1月18日起實施。惟查,系爭貨物係於91年7月5日進口,顯見進口時並無此函釋之適用,自不得依此函釋認定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
況查,駐歐盟兼比利時經濟組函所揭示之彩色液晶監視器,係以15吋、20吋、21吋及30吋為規範對象,系爭貨物規格因屬17吋,當然無上開函釋之適用。再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4年12月23日經標三字第09400133870號函為例,其說明四內載「...考量廠商產品上市規劃時程,具DVI介面而原歸列8471.60目之顯示器於95年3月31日前,廠商得選擇依資訊產品或彩色影像監視器之檢驗標準檢驗模式申請驗證登錄,自95年4月1日起則依彩色影像監視器相關規定辦理。」可知具有DVI介面之產品,自95年4月1日起始依彩色影像顯示器辦理驗證登錄,於95年4月1日前具有DVI介面之顯示器,仍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節。因系爭貨物係於91年9月16日進口,顯非該函文所能規範,不應據以認定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
⒐按L17DT貨物僅具有傳輸劣質影像信號的V端子,與一般兼
具傳遞聲音功能之AV端子截然不同,更何況L17DX、L17ES、L17EP貨物根本未具有V端子,核與稅則號別第8471節之要件相符:所謂「V端子是Video(視頻)端子的簡稱,只管影像信號的傳輸,而音頻信號通常通過另外端子連接,最常見的是被稱作AV端子的介面組,它是由獨立的RCA插頭組成的,其中的V介面連接混合視頻信號,為黃色插口;L介面連接左聲道聲音信號,為白色插口;R介面連接右聲道聲音信號,為紅色插口。」換言之,所謂AV端子係指具有Video視頻端子、Audio音頻端子左聲道及右聲道,共計三孔所組成。L17DT貨物僅具有傳輸劣質影像信號的V端子(即僅有一孔),與一般兼具傳遞聲音功能之AV端子(即三孔)截然不同,被告查未及此,遽認系爭貨物均屬具有AV端子之彩色影像顯示器,顯有違誤。再依據原告於92年4月18日談話記錄所為之陳述,系爭L17DX、L17ES、L17EP貨物並不具有傳輸劣質影像信號的V端子,何以認定為彩色影像顯示器。被告既無法舉證證明系爭L17DX、L17ES、L17EP貨物具有AV端子,自不應遽認系爭貨物為稅則號別第8528節貨物。
⒑被告所稱S-Video端子僅具有處理視頻影像之功能,並不具
有音頻電路,更何況系爭貨物除L17DT型號具有所謂S端子外,其餘L17DX、L17ES、L17EP型號自始即未具備該功能,實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節:所謂「S端子(SeparateVideo)係指分離式影像端子輸入,S端子是一種五芯介面的超級視訊端子,由視訊亮度訊號(Y)和視訊色度訊號
(C)和一路公共遮罩地線組成,可將亮度及色度分離輸出,避免混合視訊訊號輸出時亮度和色度相互干擾。」顯見其不具有傳輸音頻電路之功能,此與稅則號別第8471節所稱「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支各項連接器,並且不具有音頻電路,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要件相符。經查系爭貨物L17DT 型號固具有S 端子,惟該S 端子並不具有音頻電路之功能,核與稅則號別第8471節所稱「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支各項連接器,並且不具有音頻電路,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要件相符,自不應遽認為彩色影像顯示器。抑有進者,系爭貨物除L17DT 型號具有S端子外,其餘L17DX 、L17ES 、L17EP 型號自始未具有該功能,此觀原告於92年4 月18日談話記錄所為陳述暨系爭產品照片即明,被告既未詳實稽核,自不應遽認系爭L17DX 、L17ES 、L17EP 型號貨物均屬彩色影像顯示器。
⒒R、G、B為任何LCD MONITOR的基本位元,具有將紅、綠、
藍等三原色透過編碼顯示於螢幕之功能,屬於影像處理之色差端子,惟無法將NTSC、SECAM、PAL、D-MAC等電視系統予以編碼,以達收看電視之效果,故與稅則號別第8528節要件不符:首先R、G、B為任何LCD MONITOR之基本位元,具有將紅、綠、藍等三原色透過編碼顯示於螢幕等功能,屬於影像處理之色差端子,故市面上販售之LCD MONITOR,均具備R、G、B色差端子,否則無法透過編碼顯示彩色影像。申言之,僅具有R、G、B色差端子,並非必然將LCDMONITOR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節,必需視R、G、B色差端子得否將符合廣播標準之NTSC、SECAM、PAL、D-MAC等電視系統予以編碼,達到收看電視之效果而定,倘具有R、G、B色差端子卻無法將符合廣播標準之NTSC、SECAM、PAL、D-MAC等電視系統予以編碼,即應將系爭貨物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節。被告主張依據H.S.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單元要件二,須為「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始符合稅則號別第8471節要件。惟查系爭貨物僅能透過R、G、B色差端子編碼後後顯示彩色影像於LCD MONITOR,並無法將符合廣播標準之NTSC、SECAM、PAL、D-MAC等電視系統予以編碼,以達收看電視之效果,被告率以系爭貨物具有R、G、B裝置遽認為彩色影像顯示器,洵不足採。倘欲將符合廣播標準之NTSC、SECAM、PAL、D-MAC等電視系統予以編碼,以達收看電視之效果,必需於LCD MONITOR外接TV TURNER(Control Card)始具有電視機之功能。惟查,系爭L17DX、L17ES、L17EP型號貨物,無法外接Cont-
rol Card,此觀原告於92年4月18日談話記錄所為陳述暨系爭產品照片即明,顯見系爭L17DX、L17ES、L17EP型號貨物即便具有R、G、B裝置,卻因無法外接Control Card,而無法將符合廣播標準之NTSC、SECAM、PAL、D-MAC等電視系統予以編碼,達到收看電視之效果,實應歸列稅則號別第8471節。系爭貨物L17DX型號自始未具備DVI端子功能,倘被告執詞具備DVI端子功能,即應依據稅則號別第8528節課徵關稅者,此認定顯與系爭貨物L17DX型號所具備之功能事實不符,益證被告並未詳實進行事後稽核,原處分顯有違誤。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⒈依據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第8471節下關於「將處理後
之資料能以圖形呈現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與第8528節下關於「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之區分略為:
⑴H.S.註釋中文版第1165~1166頁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其要件如下:
①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
②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之
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註:NTSC, SECAM, PAL是目前存在於全球中的三大電視播放系統規格。不同的電視系統規格所做出來的影帶是無法在另外兩種規格上播放,D-MAC係「直播衛星服務使用一個叫D-MAC的系統」等)。
③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例如RS
-232C介面、DIN或SUB-D連接器等),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註:不具有AV、S、DVI端子,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
④在上述顯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
每秒鐘究竟可以發送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約15MHz或更高。另一方面在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通常其頻帶寬不超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描頻率,依據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z至超過155KHz。許多顯示單元具有多個水平掃描頻率。於第85.28節之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描頻率,係依照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
15.7KHz。而且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作,不同於大眾廣播用之國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電視用之頻率標準(即無法接受DVD PLAYER、數位相機、錄放影機及電視台播放之透過連接線或同軸電纜輸出之影音源)。
⑵H.S註釋中文版第1231~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本節
包括電視接收機(包括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放器具者均在內。而本節包括下列各項:
①各種家庭用電視接收機(桌上型,座架型等),包括硬幣操作式電視機組。
②用於或裝在例如錄放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上之影像調
諧器。此種調諧器,將高頻電視信號轉換成錄放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可用之信號。
③影像監視器為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
錄影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上述監視器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上(機場、火車站、煉鋼廠、醫院等)。
④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
⑤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綠(G)及藍(B)個別輸
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為接收編碼之信號,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
,以供「直接顯像」。
⑥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線在
油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本節之影像監視器不應與第84.71節註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混淆。
⒉原告主張「經查申請人進口該批彩色電腦顯示器不具AUDIO
功能,VIDEO僅有劣質影像...非在PC架構及WINDOWS作業系統啟動下,AUDIO & VIDEO均無法正常顯示,亦即.
..單機操作無法正常顯示AUDIO & VIDEO功能...」、「系案貨品進口當時所具功能...2、所具AV端子係供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作異類上網用。...4、只提供DSC(數位相機、數位錄影機)所要用之V功能。5、播放DVD只有劣質影像且沒有聲音(即無A功能)。...」等節,明顯與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強調「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之規範不符。反而其若干功能與詮釋稅則第8528節下影像監視器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功能類似。依據上述稅則第8471節與第8528節之區分要件所述,本案系爭貨物之稅則歸列應屬第8528節下,至為明確。⒊原告代表人於92年4月18日接受被告訪談時表示,該公司進
口之L17AX LCD MONITOR各種型號(17DT、17DX、17ES、17EP)機種產品,17ES、17EP有DVI端子,惟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AV、S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接收功能無AU-DIO接收功能),可接TV CONTROL(CONTROL 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系爭貨物之解析度最低640 X 350,最高1280 X 1024(型錄各種型號機種最佳解析度為1280 X 1024);並說明CONTROL CARD含TV TUNNER功能。另表示進口報單型號因為同一外殼所以用同一型號,但用S與T分別代表S(17DX、17ES、17EP)、T (17DT)。原告另提供COMMERC-
IAL INVOICE(NO.T209001-TM)、PROFORMA INVOICE(No.TTT000-0000-000R1)、L/C(NO.2NMAH200773)等文件。
經被告審視原告上述所稱「...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MONITOR各種型號...,惟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AV、S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接收功能無AUDIO接收功能),可接TV CONTROL(CONTROL 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據此系爭貨物17DT型號產品之功能與稅則第8471節下「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訊號」的釋義明顯不同,又據「H.S.註釋中文版第1034頁第84章章註5─(E)機器內裝有自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結合者,除能達成資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節,如無適當之節可歸列者,則歸入剩餘節。」,如原告所言,17DT型號產品除能達成資料處理外,其尚具有DVI、AV、S端子用以接受影音訊號源,因此就其特定功能歸列稅則第8528節下顯像監視器乃事所當然。再者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1165~1166頁(1)對於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之詮釋,限定為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並且不具音頻電路;另第1232頁對於稅則第8528節「顯像監視器」之詮釋為: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能將R.G.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並具有涵蓋(分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本案系爭貨物具有DVI、AV、S-VIDEO視頻輸入端子,係多功能影像顯示器,依H.S註解既為第8471節所排除適用,自宜依其所具功能根據稅則分類準則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另根據被告92年4月1日(92)基預字第0121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亦以:「(來貨數位影像顯示器)除能接收一般電腦視頻影像處理系統(VGA)外,尚有NTSC信號功能(Video Input),依H.S.註解之詮釋,宜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8528.21.90.00-3號」,從而被告將系爭貨物核定為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並無違誤。再者依財政部關稅總局94年11月3日台總局稅字第0941023157號函、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4年11月7日貿服字第09470177760號函、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4年12月23日經標三字第09400133870號函、駐歐盟兼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94年12月29日比貿字第09400007330號函及被告95年2月15日(95)基預字第0116號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答覆函均說明彩色液晶監視器(COLOR MONITOR OF THE LCD)具有DVI端子(數位視訊介面)輸入端子,可支援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為數位式高畫質多媒體顯示器,核歸CCC 8528.
21.90.00-3「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項下,另上網際網路查得之相關資訊內容有「DVI可傳送數位信號,支援數位視訊/多媒體的電腦主機與顯示裝置間的規格...適用於簡報介紹,大畫面遊戲及DVD影片播放...」。綜合上述DVI功能的說明資料,再核本案之談話紀錄內容,原告表示17DT型號產品有DVI、AV、S端子及其他機種均具有DVI端子,且其LCD MONITOR的解析度又符合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的規範,以上種種均符合上述關於彩色液晶監視器歸類之規範,故本案系爭貨物依其所具備之產品功能顯示,稅則核屬8528節,應屬適宜。
⒋本案之談話紀錄內容,原告說明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 各種型號(17DT、17DX、17ES、17EP)機種產品,17ES、17EP有DVI端子(但型錄顯示17DX亦具有DVI端子),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AV、S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 接收功能無AUDIO 接收功能),可接TVCONTROL(CONTROL CARD),並說明CONTROL CARD含TV TUNNER功能,足以證明系爭貨物分別具有DVI、AV及S-VIDEO 端子外,均具有VIDEO 接收功能,故進口報單申報之貨名與實際來貨不符。另查原告訴願書附件證4所攝圖片明顯證明系爭貨物具有DVI、AV、S-VIDEO端子,另據駐歐盟兼比利時代表處經濟組函「說明二、查說明一規章公告之彩色液晶監視器...計有以下4類:(一)「對直角徑15英吋僅附有迷你型D-sub 15 pin界面裝置...僅供連接於調和稅則號列第8471節自動資料處理機器使用;(二)...
供電腦輔助設計...,或影像編輯用,附DVI界面;(三)...附迷你型D-sub 15 pin界面、DVI及音效輸出入裝置;及(四)...附迷你型DIN、BNC、RS232C、DVI及音效輸出入裝置。其中15英吋者因係設計供連結於自動資料處理機器之中央處理單元使用...,應歸列稅號00000000「自動資料處理機器之輸出入裝置」項下,享免稅待遇,其他3種類型產品之唯一或主要用途並不限於以上15英吋產品者,且可連接、顯示來自封閉迴路式電視系統、
DVD 播放機或網路攝影機之影音訊號,故應歸列在稅號00000000「其他影像監視器」項下,應課14% 進口關稅。」故系爭貨物按稅則第8528節課徵關稅,誠屬合宜。
⒌系爭貨物貨名申報加註「EXCLUDE OF AUDIO & VIDEO」,
惟被告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 各種型號實已具備AUDIO& VIDEO的功能,故原告故意虛報貨名規格之行為明確,被告據以論處,洵稱允當。
理 由
一、原告起訴後,被告代表人變更為陳天生,業經具狀聲明承受訴訟,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系爭貨物L17DT僅具有傳輸劣質影像信號之V端子,與一般兼具傳遞聲音功能之AV端子截然不同,更何況L17D
X、L17ES、L17EP根本不具有V端子,核與稅則號別第8471節之要件相符。又R、G、B為任何LCD MONITOR之基本位元,具有將紅、綠、藍等三原色透過編碼顯示於螢幕之功能,屬於影像處理之色差端子,惟無法將NTSC、SECAM、PAL、D-MAC等電視系統予以編碼,以達收看電視之效果,與稅則號別第8528節要件不符。故系爭貨物之進口稅則應歸列為第8471.6
0.90號「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被告將系爭貨物歸類為H.S.註解第8528.21.90號之「彩色影像監視器」,認事用法顯有違誤。被告僅憑原告代表人甲○○、蔡榮顯之談話記錄,未就系爭貨物實地查驗,違反核實課稅原則;系爭貨物並不具有V端子及S-VIDEO端子,其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電腦)所傳送之信號,並在電腦WINDOW系統底下操作始能正常顯示訊號,無法直接播放電視訊號,應免徵關稅。系爭貨物並非具有AV視頻輸入端子之多媒體顯示器,並無一般彩色電視機所需要之A視頻輸入端子及V視頻輸入端子。原告基於此項認知,於進口報單上記載「EXCLUDE
A & V」,主觀上並無虛報進口貨物名稱之故意與過失等語,為此依據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提起本件撤銷訴訟,求為判決如聲明所示。
三、被告則以:原告代表人接受被告訪談時表示,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各種型號機種產品,17ES、17EP有DVI端子,惟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AV、S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接收功能無AUDIO接收功能),可接TV CONTROL(CON-TROL 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系爭貨物之解析度最低640 X350,最高1280 X 1024(型錄各種型號機種最佳解析度為1280 X 1024),並說明CONTROL CARD含TV TUNNER功能。另表示進口報單型號因為同一外殼所以用同一型號,但用S與T分別代表;原告另提供COMMERCIAL INVOICE、PROFORMA INVOICE、L/C等文件,據此系爭貨物17DT型號產品之功能與稅則(H.S.)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強調「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之規範不符。反而其若干功能與詮釋稅則第8528節下影像監視器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功能類似,依據稅則第8471節與第8528節之區分要件,系爭貨物之稅則歸列應屬第8528節。
原告於系爭貨物貨名申報加註「EXCLUDE OF AUDIO & VIDEO」,惟其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各種型號實已具備AUDIO& VIDEO功能,故意虛報貨名規格之行為至為明確等語,資為抗辯。
四、按海關進口稅則第8471.60.90號為「其他輸入或輸出單元,在同一機殼內不論其是否含有儲存單元者」,零稅率;同稅則第8528.21.90號為「其他彩色影像監視器」、稅率:
14%、貨物稅稅率:13%。依據H.S.註解中文版第1165頁D⑴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為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5C,SECAM,PAL,D -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並且不具音頻電路;另第1232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之顯像監視器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能將R.G.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殊標準(NTSC,SECAM,PAL,D-MAC等)予以編碼,並具有涵蓋(分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次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一、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二、虛報所運貨物之品質、價值或規格。三、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四、其他違法行為。」「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為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及第44條前段所明定。又按「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七、其他有漏稅事實者。」復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及第51條第7款所規定。
五、如事實概要欄所載事實,有進口報單、被告94年5月25日094年第00000000號處分書、94年11月24日基普復二核字第0941015972號復查決定及財政部95年3月16日台財訴字第09500023630號訴願決定等件在原處分卷可稽,且為原告所不爭執,堪認為真實。綜觀兩造主張陳述,其爭點在於系爭貨物稅則號別應為原告主張之第8471.60.90號,抑或被告改列之第85
28.21.90號?經查:㈠依據H.S.註釋中文版詮釋稅則,其第8471節關於「將處理後
之資料能以圖形呈現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與第8528節關於「視頻監視器及電視接收機」之區分,略為:
⒈H.S.註釋中文版第1165~1166頁詮釋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其要件如下:
⑴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
⑵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 等)
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註:NTSC, SECAM, PAL是目前存在於全球中的三大電視播放系統規格,不同的電視系統規格所做出來的影帶是無法在另外兩種規格上播放,D-MAC 係「直播衛星服務使用一個叫D-MAC 的系統」等)⑶該單元裝配資料處理系統特有之各項連接器(例如,RS
-232C 介面,DIN 或SUB-D 連接器等) ,並且不具備音頻電路。(註:不具有AV、S 、DVI 端子,純屬用於電腦之終端機)⑷在上述顯示單元內,視頻頻率(頻帶寬),亦即決定每
秒鐘究竟可以發送多少點以形成影像之量度,係大約15
MHz 或更高。另一方面在85.28 節之視頻監視器為例,通常其頻帶寬不超過6MHz。上述顯示單元之水平掃描頻率,依據不同顯示類型之標準而有所變化,通常係15KH
z 至超過155KHz。許多顯示單元具有多個水平掃描頻率。於第85.28 節之視頻監視器之水平掃描頻率,係依照所適用之電視標準而通常固定於15.6或15.7KHz (附件3-高畫質數位電視(HDTV)及標準畫質數位電視(SDTV)規格說明)。而且,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之運作,不同於大眾廣播用之國家或國際之廣播頻率,或閉路電視用之頻率標準。(即無法接受DVD PLAYER、數位相機、錄放影機及電視台播放之透過連接線或同軸電纜輸出之影音源)。
⒉H.S 註釋中文版第1231~1232 頁詮釋稅則第8528節明定,
本節包括電視接收機(包括影像監視器及影像投射機),不論是否裝有無線電廣播接收機或音影錄放器具者均在內。而本節包括下列各項:
⑴各種家庭用電視接收機(桌上型,座架型等),包括硬幣操作式電視機組。
⑵用於或裝在例如錄放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上之影像調諧
器。此種調諧器,將高頻電視信號轉換成錄放影器具或影像監視器可用之信號。
⑶影像監視器為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
影機上之接收機,故不需要所有射頻電路。上述監視器係用於電視公司或閉路電視上(機場、火車站、煉鋼廠、醫院等)。
⑷此類器具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
⑸該類器具能夠將紅(R )、綠(G )及藍(B )個別輸
入或能夠依照特殊標準(NTSC,SECAM,PAL ,D-MAC 等)予以編碼。為接收編碼之信號,監視器必須具備涵蓋(分離)R、G及B信號之解碼裝置。影像重組…,以供「直接顯像」。
⑹其他監視器利用不同之方式(例如液晶螢幕,光線在油
膜之折射)亦能達成同樣目的。本節之影像監視器不應與第84.71 節註解內所述之自動資料處理機之顯示單元混淆。
㈡系爭貨物依原告所提94年6 月23日昕財字623 號復查申請書
理由二、五所稱:「經查申請人進口該批彩色電腦顯示器不具AUDIO 功能,VIDEO 僅有劣質影像...非在PC架構及WINDOWS 作業系統啟動下,AUDIO &VIDEO均無法正常顯示,亦即...單機操作無法正常顯示AUDIO &VID EO 功能..
.」「系案貨品進口當時所具功能:...2、所具AV端子係供有線電視系統業者作異類上網用...4、只提供DSC(數位相機、數位錄影機)所要用之V 功能。5、播放DVD只有劣質影像且沒有聲音(即無A 功能)..」等節,明顯與稅則第8471節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強調「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之規範不符。
反而其若干功能與詮釋稅則第8528節下影像監視器利用同軸電纜直接連接至「影像攝影機」或「錄影機」,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功能類似。依據上述稅則第8471節與第8528節之區分要件所述,系爭貨物之稅則歸列應屬第8528節,至為明確。
㈢原告公司副總經理甲○○於92年4 月18日接受被告訪談時表
示,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 各種型號(17DT 、17
DX、17ES、17EP) 機種產品,17ES、17EP有DVI 端子,惟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 、AV、S 端子( 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接收功能無AUDIO 接收功能) ,可接TV CONTROL(CONTROL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系爭貨物之解析度最低640 X 350 ,最高1280X1024 (按原告所提型錄所列各種型號17DT、17DX、17ES、17EP機種最佳解析度為1280 X1024),並說明CONTROL CARD含TV TUNNER 功。另據原告公司當時董事長蔡榮顯於92 年5月7 日接受被告訪談時表示,進口報單型號因為同一外殼所以用同一型號,但用S 與T 分別代表S (17DX、17ES、17EP
) 、T (17DT)(參原處分卷㈡附件6 、8 -92年4 月18日暨5 月7 日談話紀錄、附件7 型錄影本)。經被告審視原告上述所稱「...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NITOR 各種型號...惟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 、AV、S 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 接收功能無AUDIO 接收功能),可接TV CO-NTROL (CONTROL CARD),其餘貨品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之訊號」,據此,系爭貨物17DT型號產品之功能與稅則第8471節「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遞訊號」的釋義明顯不同。又據「H.S.註釋中文版第1033~1034 頁第八十四章章註5.-(E )機器內裝有自動資料處理機或與自動資料處理機結合者,除能達成資料處理外之某特定功能者,應按其特定功能歸列應屬之節,如無適當之節可歸列者,則歸入剩餘節。」如原告所言,17DT型號產品除能達成資料處理外,其尚具有DVI 、AV、S 端子用以接受影音訊號源,因此就其特定功能歸列稅則第8528節下顯像監視器乃事所當然。
㈣又依H.S註解中文版第1165~1166頁(1)對於稅則第8471節
之自動資料處理機顯示單元之詮釋,限定為「僅能接收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所傳送之信號」,無法由符合廣播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等)之混合視頻重製彩色影像,並且不具音頻電路;另第1232頁對於稅則第8528節「顯像監視器」之詮釋為:基本上係由能產生光點並與信號源影像同步顯示於螢幕上之裝置所組成,能將R.G.B.個別輸入或能依特殊標準(NTSC, SECAM, PAL, D-MAC等)予以編碼,並具有涵蓋(分離)R.G.B.信號之解碼裝置。系爭貨物具有DVI、AV、S-VIDEO視頻輸入端子,係多功能影像顯示器,依H.S.註解既為第8471節所排除適用,自宜依其所具功能根據稅則分類準則歸列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
㈤另根據被告92年4 月1 日(92)基預字第0121號進口貨物稅則
預先審核答覆函亦以:「(來貨數位影像顯示器)除能接收一般電腦視頻影像處理系統(VGA )外,尚有NTSC信號功能(Vi deo Input),依HS註解之詮釋,宜歸列商品分類號列第85 28.21.90.00-3號」,從而被告將系爭貨物核定為稅則號別第8528.21.90號,並無違誤。
㈥所謂DVI (數位視訊介面,Digital Visual Interface之簡
稱),具有可傳送數號和類比信,支援數位視訊之功能,適用於簡報介紹、大畫面遊戲及DVD 影片播放,達到更高之視覺效果。依前開談話紀錄內容及原告所提型錄顯示,17DT型號產品有DVI 、AV、S 端子及其他機種17DX、17ES、17EP均具有DVI 端子(詳見原處分卷㈡附件6 談話內容及附件7 型錄),且其LCD MONITOR 之解析度又符合高頻寬數位電視(HDTV)解析度之規範,以上種種顯然均符合上述關於彩色液晶監視器歸類之規範,故系爭貨物依其所具備之產品功能顯示,核屬稅則8528節,被告予以改列並無不合。
㈦至原告另稱:系爭貨物有部分機種並不具有V 端子及S-VIDEO
端子,其僅能接受自動資料處理機中央處理單元(即電腦)所傳送之信號,被告認定所有機種均應改列8528節,與事實不符云云。然查:依前述談話紀錄內容,原告說明該公司進口之L17AX LCD MO NITOR各種型號(17DT、17DX、17ES、17EP)機種產品,其中17ES、17EP有DVI 端子,17DT型號產品具有DVI 、AV、S 端子(其中AV端子僅有VIDEO 接收功能無AUDIO 接收功能),可接TV CONTROL(CONTROL CARD),並說明CONTROL CARD含TV TUNNER 功能,但依型錄顯示,17DX亦具有DVI 端子(參原處分卷㈡附件7 型錄影本),足以證明系爭貨物分別具有DVI 、AV及S-VIDEO 端子外,均具有VIDEO 接收功能。另依原告訴願書附件證3 產品說明書記載,系爭貨物規格具有數位訊號與DVI 輸入,證4 所攝圖片亦明顯證明系爭貨物具有DVI 、AV、S-VIDEO 端子,故系爭貨物按稅則第8528節課稅,並無不合,原告所稱,要不足採。㈧查進口貨物是否有虛報情事,係以進口報單上原申報事項與
實到貨物是否相符為認定之依據,系爭貨物原申報不包含AUDIO & VIDEO,經查驗結果實到貨物包含AUDIO & VIDEO,其已構成虛報進口貨物規格,偷漏稅款之違章行為,至為明確。
㈨系爭貨物雖經經濟部工業局認定不具有TV TUNER裝置,非屬
彩色電視機及電視接收器範圍,被告爰依財政部92年11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20455616號函釋意旨,認非屬貨物稅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應稅貨物,而撤銷貨物稅部分處分,惟此與稅則號別之核定究為二事,自不影響被告就系爭貨物稅則號別之核定。
㈩原告進口貨物依法有誠實申報之義務,其明知系爭貨物具有
DVI 端子,即應據實記載明確揭露,竟未載明而泛以L17AX
LCD MONITOR 申報,且註明"EXCLUDE OF AUDIO & VIDEO",縱無故意,難謂無過失,自不能主張免責。
六、綜上所述,原告主張均無可採,是被告將系爭貨物改列進口稅則第8528.21.90號,按稅率14% 補稅,追徵所漏進口稅款計1,012,143 元(包括進口稅963,941 元、營業稅48,202元);並處原告所漏關稅額963,941 元2 倍之罰鍰計1,927,
882 元,處所漏營業稅額2 倍之罰鍰計96,400元(復查決定已將原追徵貨物稅1,024,401 元及按所漏貨物稅額5 倍之罰鍰計5,102,000 元部分撤銷),訴願決定予以維持,揆諸首揭規定,均無違誤。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不利原告部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陳述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庸一一論列,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劉錫賢法 官 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