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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183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1834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志剛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丙○○複 代理人 廖文慈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日商華歌爾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9 月

9 日以「胸罩(二)」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於93年9 月10日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即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0月14日以(94)智專三(一)03019 字第0942094480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3 月31日經訴字第09506164930 號訴願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