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292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丁○○
己○○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德安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戊○○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德安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德安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1年7月11日以「一種電線金屬箔縱放麥拉結構」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第98條之1 及第105 條準用第22條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參加人乃於94年8 月12日提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案經被告以該修正本符合專利法第102 條之1第3 項第2 款規定,准予修正;本異議案並依修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審查,認系爭案未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
2 項、第98條之1 及第105 條準用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以94年10月4 日以(94)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42091694
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5 月11日經訴字第095061680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