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758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律師複代理人 吳尚昆律師
李怡卿律師被 告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代 表 人 楊忠和(主任委員)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謝天仁律師
吳佩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體育事務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3 月2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並定96年5 月10日上午10時2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李玉卿法 官 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