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270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706號原 告 中新衛星電信工程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王師凱 律師被 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代 表 人 王次朗(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兼送達代收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因進口貨物繳驗不實發票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6年

2 月14日95年度訴字第2706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代表人「江安雄」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次朗」。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定有明文。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代表人「江安雄」之記載,核與原本被告代表人「王次朗」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法 官 陳 金 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裁判日期:200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