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737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3年5 月11日以「果實套袋(三)」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D102747 號專利證書,嗣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以其有違專利法第110 條第4 項及第111 條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3 月23日以(95)智專三(一)03027 字第0952021358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台灣果袋機械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