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811號原 告 兆偉衛材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2年08月20日以「水龍頭之中間龍頭」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D100062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丙○○以其違反專利法第109條、第110條第1項第1款及第4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01月04日(95)智專三㈠03019字第0952000770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玫君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