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2824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5年6 月22日經訴字第095061707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依職權命第三人乙○○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2年6 月27日以「紙餐盒之隔間結構改良」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下稱系爭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及第98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1月29日(94)智專三(一)02054 字第0942108255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
6 月22日經訴字第095061707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依職權命參加人參加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㈡被告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之爭點:引證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㈠原告主張:
⒈專利法第97條及第98條明文規定:「稱新型者,謂對物品
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且未喪失新穎性及進步性之新型,得依法申請專利。」所謂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創作,係指將確實具有改良性、進步性之工業技術,表現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上,得以提高原有物品使用效果之功能者而言;若有相同之發明或新型申請在先並經核准專利者,不得申請新型專利。茲所指「相同之發明或新型」係指兩物品之技術內容相同而言,所謂「技術內容相同」並不以兩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完全同一為必要,若兩物品之創作動機、目的、構造、作用、技術及功效之主要部份相同,而其不相同之附屬部份,僅係習用技術之轉換,為一般業者所容易想到者,即屬技術內容相同之同一性創作,即有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2 款之適用,自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此為行政法院73年判字第1183號判決所載。
⒉而被告所為本件異議不成立處分之主要意旨係謂:「經查
,系爭案為一種紙餐盒之隔間結構改良,其技術內容,依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該餐盒於平面展開時,該隔肋兩端之貼合處,係由隔肋延伸出上結合片及下結合片組成,當紙餐盒體欲成型時,只需將側邊結合片固定,並同時將上結合片向內彎折至下結合片處,再將隔肋往上並往前固定於盒體側邊,即形成一扇形貼合處…而訴願人僅單獨引用系爭案扇形貼合處與引證案(即參加人所提之證據
2 :90年3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一種紙餐盒之分隔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下稱引證案)之遮片構件作為對應構件,相互比較,主張系爭案應具進步性,容有曲解原處分機關認定兩案比較之技術理由。且訴願人所稱系爭案為扇形貼合處可增加隔肋強度、防止盒體變形、增加牢固等理由,均為貼合處之基本作用,亦能由引證案之三角對摺片摺固後配合該遮片構件所能達成其效果,系爭案自難謂其進步性,訴願理由並不足採。再查,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已敘明『…利用隔肋內層間隔微凹之效果及增強隔肋之摺痕高度,以縮減不同面貼合時扇形片之擴距公差效應…』,故系爭案之技術手段旨在使上、下結合片於貼合時其貼合面積之差異調整。而引證案之小三角對摺片間之摺線位置亦為可作為該小三角對摺片摺貼面積之調整;又分隔片與小三角對摺片之摺線設計亦未完全切斷(參看引證案第4 圖),使利用該未切斷之距離大小即可作遮片兩側面積之調整,故系爭案此一利用隔肋之摺痕高度調整兩結合片貼合面差異之手段,仍屬熟習餐盒結構技術者以引證案所揭示之結構即能輕易完成,該調整手段亦無功效增進之處,難謂具有進步性。末查,引證案已有於分隔片兩端之兩片小三角對摺片間延設一遮片構件,該遮片構件可與外圍牆板內側面形成搭接,不僅可增加分隔牆頂緣端角處與外圍牆間的定型承重強度,亦具防湯汁滲漏效果…以上,均經原處分機關訴願答辯書論明,並無不合,是引證案已足以證明系爭案違反首揭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應不具有進步性。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洵無違誤,應予維持。」等語。
⒊然被告與訴願決定機關一再維護的審定並非合於事實,而
有所偏頗,首先,原告於92年6 月27日申請之「紙餐盒之隔間結構改良」系爭新型專利案,依其申請專利範圍如下:「⑴一種紙餐盒之隔間結構改良,係於平面展開時,該隔肋兩端之貼合處,係由隔肋延伸出上結合片及下結合片組成,當紙餐盒體欲成型時,只需將側邊結合片固定,並同時將上結合片向內彎折至下結合片處,再將隔肋往上並往前固定於盒體側邊,即形成一扇形貼合處;本創作係可利用隔肋內層間隔微凹之效果及增強隔肋之摺痕高度,以縮減不同面貼合時扇形片之擴距公差效應,以達到盒體內外全然一體無切口及缺口,進而增強盒體之應力強度,藉此可提高貼合處及隔肋之上緣高度。⑵如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所述之紙餐盒之隔間結構改良,係可適度擴大摺痕高度,造成雙層側邊隔離效應,以解決滲漏或毛細現象。⑶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紙餐盒之隔間結構改良,其中該隔肋可採直向或橫向設置,以隔成各種數量隔間之紙餐具。」由其申請專利範圍配合圖式說明可得知,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係其隔肋兩端之貼合處,係由隔肋延伸出上結合片及下結合片組成,當紙餐盒體欲成型時,只需將側邊結合片固定,並同時將上結合片向內彎折至下結合片處,再將隔肋往上並往前固定於盒體側邊,即形成一扇形貼合處。系爭專利之扇形貼合處33外觀結構,係藉由扇形間距原理,且略微提高摺痕高度,以縮小側邊之扇形擴差,因此側邊可以不必切開,即可讓左、右及上面之貼合邊,完全一體的貼合在另一盒邊(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2 段所述);另,系爭專利(參閱第8 圖)乃利用減少擴距公差效應,以無切斷形態技術展現其擴距效應可以強化外下凹手法亦為必然,此點非為習用已知者所常見,亦即隔勒高度不變,其摺痕及頂緣仍可以由面寬及凹限度增加,其運用手法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不易思及,以此來解決闊距公差效應,素以切斷為主要方法,以目前可見之紙餐盒結構專利全無如本創作之不切斷而能消彌擴距公差效應又能兼顧美觀及簡易運用者。
⒋反觀引證案,其專利範圍如下:「⑴一種紙餐盒之分隔結
構改良,其盒體係設以經裁邊且壓設摺線組之紙板一體摺成,其中該紙板藉摺線組區隔有盒底片、及連接於盒底片外邊緣之數外圍牆板、及區隔於盒底片上之一對分隔牆板、及連接於外圍牆板相接端之間的大三角對摺片、及連接於外圍牆板與分隔牆板相接端之間的小三角對摺片等主要部位,其中位於分隔牆板端緣處之兩外圍牆板相接端間係形成對伸凸片之缺口狀,其特徵在於;兩分隔牆板間形成有一平摺接面,該平摺接面兩端緣各延伸有一遮片,若摺合各三角對摺片,兩分隔牆板與平摺接面能摺立成一斷面八形牆體,而平摺接面端緣之遮片則黏貼於該處外圍牆板內側面。⑵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一種紙餐盒之分隔結構改良,其中,該分隔牆板可一端接設於盒底片任一側邊而另端接設於盒底片相對邊任一角端的斜隔盒體。⑶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一種紙餐盒之分隔結構改良,其中,該分隔結構基本上係設以兩分隔牆板、及接設於分隔牆板頂緣間之平摺接面、及延伸於平摺接面兩端緣之遮片為一分隔牆組,而可藉複組對等分隔牆組多格盒體者。⑷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3 項所述之一種紙餐盒之分隔結構改良,其中,該複數牆組係含指在盒底片上藉摺線組區隔出成┬型接續狀之兩分隔牆組,使成型盒體具有┬型三格分隔者。⑸依按申請專利範圍第1 或3 項所述之一種紙餐盒之分隔結構改良,其中,該複數牆組係含指在盒底片上藉摺線組區隔出成十字型接續狀之四分隔牆組,使成型盒體具有十字四格分隔者。」。
⒌原告檢視系爭專利之創作內容及圖式,並且與引證案之圖
面分析對照表詳細比對後並無參加人指陳的相同情況,而且兩造創作無論從盒體之形狀、構成、組成連結方式及使用手段與達成之功效完全不相同,茲分析如下:
系爭專利的紙餐盒體3 之二側邊結合片34a 、34b 的相對端沿緣各具有一內切角,而形成有一對稱之傾斜面,且側邊結合片34a 、34b 與其下緣處之上結合片311 、312 間具有間隔距離,在側邊結合片34a 、34b 內縮一段距離後作連接,造成上結合片311 、312 可向內彎折至下結合片
313 、314 處,再將隔肋31往上並往前固定於盒體側邊,此時在二下結合片313 、314 交接處之部位,隨著隔肋31而向上移位,並可固定於盒體側邊,即形成一扇形貼合處;反觀引證案係在二相對凸片a 沿緣各形成有一平整切面,且在各凸片a 與小三角對摺片14間形成有一夾角,並於兩分隔牆板12間形成有一平摺接面121 ,該平摺接面121兩端緣各延伸有一遮片122 ,若摺合各三角對摺片,兩分隔牆板12與平摺接面121 能摺立成一斷面八形牆體,而平摺接面121 端緣之遮片122 則黏貼於該處外圍牆板內側面,因此,由上述可知,系爭專利與引證案係為不相同結構。
⒍再者,為突顯被告不公平之審定,茲針對系爭專利與引證案之技術特徵,作一比較說明如下:
系爭專利之扇形貼合處33與引證案遮片122 ,其結構特徵比對如下:系爭專利之扇形貼合處33係由隔肋31延伸出上結合片311 、312 及下結合片313 、314 組成(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2 段第3 行所述);而該引證案之遮片122 ,係兩分隔牆板間形成有一平摺接面,該平摺接面兩端緣各延伸有一遮片122 (參閱引證案專利公報之專利申請範圍第1 項所述);因此,系爭專利之扇形貼合處33與引證案之遮片122 ,兩者技術結構及所欲達成之功效完全不相同。由上述比較即可清楚看出,系爭專利之扇形貼合處33與引證案之遮片122 ,兩者技術結構差異性及所欲達成之功效差異性極大。
⒎另外系爭專利具有下列優點:
⑴本創作之紙餐盒的隔肋與盒體係採一體設計,因此無切
割斷面,故盒體應力強度將相對增加,因此無滲漏之疑慮。
⑵本創作之紙餐盒可提高隔肋於盒體內之貼合高度,因此置於隔間內之湯汁,將不會相互滲漏混淆。
⑶本創作之紙餐盒由於貼合處無缺口且上緣又較高,因此不會產生所謂毛細現象。
以上優點為引證案所不及的,以上只是略述一二而已,尚有許多優點可由說明書中得知。
⒏復以新型專利法第94條規定,但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其中依當時專利審查基準判斷,新型有無進步性,應確實依據新型所屬技術領域,以及申請專利案當時之技術水準,檢所申請日之前,已既有技術或知識,作為引證資料,以研判新型技術手段之選擇與結合,如其選擇與結合非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即具有進步性。又以組合2 件或2 件以上之文獻內容後,與申請專利之新型其必要的技術內容,在本質上無法相切合時,則此等文獻之組合,通常視為非輕易完成。再者,專利審查基準所言,對於相關核駁,應提出文獻資料加以駁回;被告對於系爭專利之創作主要重點扇形貼合處33,並非單純只是引證案之三角對摺片13、14,被告完全弄錯系爭專利之扇形貼合處33之重點及技術手段。按以系爭專利之貼合處33,參照系爭專利之說明書所言,利用「上結合片311 、312 及下結合片313 、314 」,結合成一不斷面之結構,「藉由利用隔肋31內層間隔微凹及增強隔肋之摺痕高度」,此一摺痕,係為說明書第8 圖上之80A 及80B (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中之實施方式之表述)。再者,參閱系爭專利說明書之圖8 、圖9 及圖10,為系爭專利與習用紙餐盒之比較示意圖及部份放大俯視圖及側視圖,由圖中可知,系爭專利係藉由扇形間距原理,略為提高摺痕(80A 及80B )高度,以縮小側邊之扇形擴差,因此側邊可以不必切開,即可讓左、右及上面之貼合邊,完全一體的貼合在另一盒邊,系爭專利藉由內縮效應及大幅括增兩端貼合片長度,而達成整體貼合面為近似平坦面之效應,藉由扇形理論得知,側邊長度越長,則邊差會越大,若此則提高摺痕80A 、80B ,以縮減公差效應之摺痕在C 處就必須越高,但若側邊長度不夠高,則系爭專利利用C1比C2高之微凹內縮效應,即可大幅消減扇形之差距,而導致近似平坦效應。由此可知,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有兩項重點,其一是提高摺痕(80A 及80B )之高度,其二係將間隔片之結合端,以內凹方式,達到近似平坦且無裁斷面之貼合處33,此兩點結構之特點,並無習知之任何文獻載明及運用於紙餐盒者,且業界素來之申請案,亦未見運用此一扇形貼合技術,其運用之手段,並非輕易可運用者,因此具有莫大的進步性。依此而言,就系爭專利與引證案結構,在結構技術特徵上並不相同,且引證案上之三角摺片13、14,早為引證案申請前,即為業界大量運用之技術,且為系爭專利運所應用之部份構成要件之一,但非系爭專利申請之重點,因此,系爭專利與引證案結構技術手段完全不同。系爭專利另一重點,在於防止紙胚裁斷後,裁斷面吸收湯汁及裁斷面因毛細現象,而混雜湯汁等效果,在同等因素下,引證案僅能防止滲漏,並無其他功效,所以,系爭專利與引證案所達成之效果,及目的完全不一樣。
⒐由是可知系爭專利乃為利用最少的元件而達到效果之最佳
化,其進步性實已昭然若揭,確非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易於思及,且在功效上更有大幅的增進,已符合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2 項反面意旨所規定之情事,系爭專利之各部組成、結構乃形成具有新功效及具有功效增進且明顯非可由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的新型,因此,系爭專利實已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參加人所提各項證據皆不足以撤銷系爭專利,系爭專利確無違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
㈡被告主張:
⒈訴訟理由5 就系爭專利與引證案之結構作一論述;惟所述
系爭專利有關結合片具「內切角」、「傾斜面」等形狀及結構並非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所限明者,亦非爭執之技術內容。
⒉訴訟理由6 以系爭專利之「扇形貼合處33」與引證案之「
遮片122 」作結構對應;惟被告已於原處分理由㈤指明,系爭專利之「扇形貼合處33」乃由引證案小三角對摺片14疊組之結構所揭示(參引證案1 之第3 圖),並非引證案之「遮片122 」結構,原告顯有意誤導鈞院對原處分審定理由之判斷,併予陳明。
⒊訴訟理由8 稱系爭專利「利用上結合片311 、312 及下結
合片313 、314 」、「利用隔肋31內層間隔微凹之效果及增強隔肋之摺痕高度」;惟系爭專利之小三角對摺片14可對應系爭專利之結合片設計,且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旨在使上、下結合片於貼合時其貼合面積之差異調整而已,分隔片12與小三角對摺片14間之摺線設計亦未完全切斷(參引證案1 第4 圖),利用該未切斷之距離大小即可作遮片
122 兩側面積之調整,故系爭專利此一利用隔肋之摺痕高度調整兩結合片貼合面差異之手段「提高貼合處及隔肋之上緣高度,致使放在隔間內之食物湯汁,不易相互混淆」之目的顯由引證案之結構設計所達成,故系爭專利乃屬熟習餐盒結構技術者以引證案所揭示之結構即能輕易思及並完成,自不具進步性。
㈢參加人主張:參加人未到庭陳述意見。
理 由
一、按凡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而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固為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前段暨第98條第1 項所明定。惟其新型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8條第2 項所明定。
二、原告前於92年6 月27日以「紙餐盒之隔間結構改良」向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及第98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11月29日(94)智專三(一)02054 字第0942108255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循序提起行政訴訟,並為事實欄所載各節之主張,是本件應審酌者厥為:
引證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三、經查:㈠本件第00000000號「紙餐盒之隔間結構改良」新型專利異議
案,參加人所提之證據2 為90年3 月2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一種紙餐盒之分隔結構改良」新型專利案(即引證案);證據3 為系爭專利第4 圖與引證案第2 圖之對照圖表;證據4 為引證案第2 圖之遮片高度對照圖表,核先敘明。
㈡按「新型專利權範圍,以說明書所載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於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並得審酌創作說明及圖式」為專利法第106 條第2 項所明定。查系爭專利為一種紙餐盒之隔間結構改良,其技術內容,依其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記載,該餐盒於平面展開時,該隔肋兩端之貼合處,係由隔肋延伸出上結合片及下結合片組成,當紙餐盒體欲成型時,只需將側邊結合片(34a 、34b )固定,並同時將上結合片向內彎折至下結合片處,再將隔肋往上並往前固定於盒體側邊,即形成一扇形貼合處;該創作係可利用隔肋內層間隔微凹之效果及增強隔肋之摺痕高度,以縮減不同面貼合時扇形片之擴距公差效應,以達到盒體內外全然一體無切口及缺口,進而增強盒體之應力強度,藉此可提高貼合處及隔肋之上緣高度者。另據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記載,「…該隔肋31兩端之貼合處33,係由隔肋31延伸出上結合片311 、312 及下結合片
313 、314 組成,…」亦即,系爭專利欲達成其扇形貼合處之增加隔肋強度、防止盒體變形、增加牢固等作用,其構造應包括313 、314 兩結合片之「中間連結部分」(即系爭專利第8 圖)。
㈢而就系爭專利與引證案相較,系爭專利之「隔肋」、「上結
合片及下結合片」與「側邊結合片34a 、34b 」,分別已為引證案之「分隔片12」、「分隔片兩端均延伸有兩片小三角對摺片14」與「餐盒上兩外圍牆板11均凸設有凸片a 可供疊合」所揭露。且藉由內摺分隔片、疊組該小三角對摺片(參引證案第3 圖)並與兩外圍牆板黏組,即可構成一餐盒結構;至於系爭專利之貼合處33呈扇形者僅屬一般形狀簡易變化而已,故系爭專利所請紙餐盒結構與引證案相較,屬熟習餐盒結構技術者以引證案所揭示之結構即能輕易完成,應不具進步性。要之,原告所稱系爭專利扇形貼合處可增加隔肋強度、防止盒體變形、增加牢固等理由,均為貼合處之基本作用,亦能由引證案之三角對摺片摺固後配合該遮片構件所能達成其效果,系爭專利自難謂具進步性,原告主張並不足採。
㈣再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已敘明「…利用隔肋內層間隔
微凹之效果及增強隔肋之摺痕高度,以縮減不同面貼合時扇形片之擴距公差效應…」,故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旨在使上、下結合片於貼合時其貼合面積之差異調整。而引證案之小三角對摺片間之摺線位置亦可作為該小三角對摺片摺貼面積之調整;又分隔片與小三角對摺片間之摺線設計亦未完全切斷(參看引證案第4圖 ),使利用該未切斷之距離大小即可作遮片兩側面積之調整,故系爭專利此一利用隔肋之摺痕高度調整兩結合片貼合面差異之手段,仍屬熟習餐盒結構技術者以引證案所揭示之結構即能輕易完成,該調整手段亦無功效增進之處,難謂具進步性。
四、至原告另稱:系爭專利「利用上結合片311 、312 及下結合片313 、314 」、「利用隔肋31內層間隔微凹之效果及增強隔肋之摺痕高度」,而具有使紙胚裁斷面易吸收湯汁、裁斷面無PE淋膜包覆之功效云云。惟系爭專利之小三角對摺片14可對應系爭專利之結合片設計,且系爭專利之技術手段旨在使上、下結合片於貼合時其貼合面積之差異調整而已,分隔片12與小三角對摺片14間之摺線設計亦未完全切斷(參引證案1 第4 圖),利用該未切斷之距離大小即可作遮片122 兩側面積之調整,故系爭專利此一利用隔肋之摺痕高度調整兩結合片貼合面差異之手段「提高貼合處及隔肋之上緣高度,致使放在隔間內之食物湯汁,不易相互混淆」之目的,顯由引證案之結構設計所可達成,故系爭專利乃屬熟習餐盒結構技術者以引證案所揭示之結構即能輕易思及並完成,自不具進步性。
五、綜上,引證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所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並無不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