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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292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2928號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參加人丙○○於民國(以下同)92年01月03日以「散熱器鰭片結構㈥」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於94年04月08日以(94)智專三㈡04059字第0942031836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94年10月03日經訴字第09406136360號訴願決定書撤銷上開處分,並由被告另為適法處分。被告遂重行審查,復以95年01月26日(95)智專三㈡04059字第0952006470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玫君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