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0304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林維毅律師被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代 表 人 李應元(主任委員)訴訟代理人 乙○○
丁○○丙○○上列當事人間因考試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95年5 月16日院臺訴字第0950085154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壹、事實概要:
一、原告參加被告舉辦之民國(下同)93年度第1 梯次冷凍空調裝修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結果,學科成績及術科成績均不及格,評定不予發證。原告於93年10月6 日申請複查術科測驗成績,經被告以93年11月18日勞中三字第26149 號書函復以據術科測試單位-被告所屬職業訓練局臺南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臺南職訓中心)93年11月16日(該書函誤載為93年11月11日)台南訓檢字第0930004748號函查復,確認其術科成績評定為不及格無誤,並檢附術科成績複查原因報告單1 份,其內記載第1 站及第2 站為及格,第3 站為不及格,總評審結果為不及格。原告不服,認被告未明確告知其第
3 站不及格之原因,迭以93年11月25日、94年1 月15日要求被告告知其第3 站不及格之原因,經被告分別以94年1 月4日勞中三字第0940000019號、94年4 月4 日勞中三字第0940006610號函覆確定成績無誤,並檢附資料列舉其於第3 站被評定不及格之3 項錯誤。原告復於94年4 月12日、5 月11日、5 月25日以申訴書,就被告檢附資料中「第3 站評審表開機紀錄㈡表中開後記錄第12項中之『油壓壓力』記錄值項目」質疑題意定義不清,經被告陸續針對來函以94年5 月4 日以勞中三字第0940009021號、94年5 月18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085號、94年6 月2 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234號、94年7月6 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412號函復,原評定成績無誤,並說明所謂「油壓壓力」係指供油壓力,迭經被告明確答覆。原告復於94年7 月19日以本次術科測驗第3 站之中央空調系統冰水機開機記錄表㈡第12項油壓壓力項目,定義不清,影響考生權益,依行為時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2條規定,術科試題有問題或瑕疵者,應無條件按應有比例給分或依修正之評閱標準評閱,被告對其申復之試題瑕疵未作出任何補救處分云云,請求被告恢復其應有計分及重新計算考試成績。經被告以94年8 月30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808號書函復原告,略以本職類甲級術科測試無行為時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2條規定之適用,且於測試進行中,對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之試題有疑義時,應當場提出,其於94年5 月11日、94年7 月19日及94年8 月17日提出試題疑義,顯已逾期,應不予受理等語。原告不服該函,提起訴願,復遭行政院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貳、兩造聲明: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
㈠、訴願決定、原處分(被告94年8 月30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808號函)均撤銷,並命被告作成原告參加93年度第1 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冷凍空調裝修職類甲級檢定及格之處分。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參、兩造之爭點:
一、原告主張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參加檢定前,先行報名參加由臺灣省冷凍空調公會向臺南職訓中心洽借場地舉辦之講習會,臺上講師均具有冷凍空調甲級技術士評審資格,並被聘為93年度冷凍空調裝修職類甲級技能檢定評審,且在場張梓祥講師,即本次原告考試當日之總評審長,此有錄影光碟及自影片擷取照片可證,於影片5 分55秒,講師溫信昌告知在場學員試題僅詢問「油壓壓力」而未明確詢問「供油壓力」或「淨油壓壓力」為有爭議,惟考生應以「淨油壓壓力」作答,是以原告進行第3站測驗時,見「甲三站中央空調系統冰水機開機記錄表㈡」第12項僅要求填入「油壓壓力」單一數值,原告即將所測得之「淨油壓壓力」數據填入,原告當場並未發現該試題有何疑義。
㈡、按改制前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697 號判決意旨,考試之本質在於以正確之命題,要求應考人作專業之解答,使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得對其作成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不包含以錯誤之命題,要求應考人作考題錯誤應如何應變之處理在內。錯誤之命題,即喪失其作為國家考試試題之合法性,本不得要求應考人對之作答,試題題意不清,可以作2種以上正確之解釋時,應考人依各該正確解釋所作之正確解答均應予計分,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縱基於法律授權辦理命題及閱卷事宜,亦不得對應考人就錯誤命題所為之應變處理是否適當,作成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準此以觀,上開「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3條規定應當場提出並由監評人員予以記錄,未當場提出並經作成紀錄者,事後不予處理,顯係將命題錯誤、題意不清之不利益,均歸由應試人負責,已與考試之本質有悖,該「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3條規定顯有不當。
㈢、再者,上開「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3條規定實作方式測試,試題有疑義時,應當場提出並由監評人員予以記錄,未當場提出並經作成紀錄者,事後不予處理,乃係因實作方式測試若當場未作成紀錄,事後本不易詳查判斷,惟本件術科測試第3 站,測試項目即為要求考生,將中央空調系統冰水機開機前、後各項數據,填載於記錄表,以供評審評定,即無上開當場未作成紀錄,事後本不易詳查判斷之情事,亦無以未當場提出為由,責令原告喪失爭訟權之理。且被告94年6 月2 日函,竟覆以「對於本職類甲級術科測試第3 站試題建議修正,業已轉請題庫命製人員列為修題時參考。」足見被告亦認該試題確有題意不明之疏誤。而94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冷凍空調裝修職類甲級檢定,甲三站中央空調系統冰水機開機記錄表,第12項已修正為「淨油壓壓力」,亦足證93年度記錄表上所載「油壓壓力」,確有題意不明之疏誤。綜上,本件因試題錯誤,該題不應計分,原告錯誤未達3 大項,退一步言,縱認該題應屬題意不清,致可有多數正確答案,原告作答並無錯誤,竟遭評定為不及格,被告所為處分違法不當至為明確。
二、被告主張之理由:
㈠、本件原告參加臺南職訓中心辦理之冷凍空調裝修職類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因成績「不及格」而申請複查。被告依原告93年10月6 日之成績複查申請,轉請被告所委任之臺南職訓中心調出原告之全部評審表及紀錄表,核對其准考證號碼及姓名無誤後,查對原告全部評審表,確認原告參加測試之日期為93年8 月4 日,試題計有甲一站、甲二站、甲三站計3 站,原告第1 站及第2 站均及格,第3 站為不及格,本職類評分方式為及格不及格法,依評審總表說明1 規定、本檢定分3 站,當日檢定各站均及格,總評才算及格,因此,確認評審結果原告測試成績為不及格無誤。被告依臺南職訓中心93年11月11日台南訓檢字第0930004748號函檢附成績原因分析單函覆原告確認其術科測試成績不及格無誤。被告接到成績原因分析單後再次提出申訴,希望了解第3 站紀錄表錯誤之處,被告所屬臺南職訓中心為慎重起見,特於94年3 月22日邀集當日監評人員召開監評委員會議,調閱原告甲三站評審表㈡審核結果,該站監評人員確認原告該站評審結果為不及格,不及格原因為紀錄表評定為不及格,並將原告測試當日所填具之中央空調系統冰水機開機紀錄表中錯誤項目摘錄如下:1、第12項之「油壓壓力」項目,正確值為1012kpa ,原告之記錄值為750kpa。2、第13項之「冷凝壓/ 飽和溫度」項目,正確值為872kpa/37.4 ℃,原告之記錄值為264kpa/36.1 ℃。3、第17項之「冰水器進水壓力/ 出水壓力」項目,正確值為1.4kG/ /1.3kG/,原告之記錄值為
1.2kG/ /1.4kG/。依據該表㈡說明3 ,本表錯誤達3 大項者,即評定為不及格。被告依據臺南職訓中心會議決議再次回覆原告,確認其術科測試成績複查結果為「不及格」無誤,並將紀錄表錯誤項目函知原告。綜上,被告辦理原告之成績複查案件,均依照「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5條規定審慎處理,程序合法。
㈡、按依職業訓練法第33條第2 項授權訂定之「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10條第1 項規定:「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準此,原告參加93年度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第1 梯次冷凍空調裝修職類甲級檢定結果為學科55.5分不及格(60分為及格),術科為不及格。縱使術科成績及格,依上開規定檢定結果仍不及格,亦無法作成原告當年度梯次及格之處分,況且原告術科測試第3 站錯誤達4 大項(3 大項錯誤即為不及格),除上述3 大項外,第5 項微電腦設定中之高排氣溫停機正確值為87℃,原告之記錄筆誤為87℃℃,因此,縱令第12項之「油壓壓力」項目有原告所主張因題意不明而無法作答之情形,原告紀錄表錯誤項目仍達3 大項,術科測試成績仍為不及格,亦無法作成原告當年度梯次及格之處分。另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3條第1 項規定,本案冷凍空調裝修職類甲級術科測試,係採現場實地操作方式測試,原告於術科測試進行中,未當場提出試題疑義,由監評人員予以記錄,俟知悉檢定測試結果及成績複查無誤後,始提出試題疑義,與前開規定不合,乃不予受理。又第3 站試題並無錯誤或不清楚之情形,且被告每年均將各職類檢定應檢人對試題反應意見,彙整提供各職類檢定題庫命製小組作為往後修題時參考,而非代表該試題有誤,謹此敘明。
㈢、考試決定涉及專業及教育判斷,其所依據之判斷基礎事實無法展現以供審查,且在作成決定時,非僅就當事人個人之表現單獨觀察,而係與其他應考人一併為觀察評量,是對考試決定之審查應受前述考試特性之限制,除是否遵守程序之規定,是否適用正確之考試標準,是否根據正確之事實,是否違反通常之評分標準,是否將考試無關之事項納入考量等事項外,均非審查範圍(參照鈞院89年度訴字第475 號判決)。至臺南職訓中心所聘監評人員依其專業認知就各考題給分之高低,尚非複查事項,亦非本件訴訟所得審究,所訴核不足採。被告以93年11月18日勞中三字第0930026149號書函復原告術科測試成績「不及格」,並無不合,應予維持。被告於94年1 月4 日勞中三字第0940000019號、94年4 月4 日勞中三字第0940006610號、94年5 月4 日勞中三字第0940009021號、94年5 月18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085號、94年6 月2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234號、94年7 月6 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412號、94年7 月28日勞中三字第0940015415號及94年8月30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808號書函復再次確認原告術科成績「不及格」,僅係重申被告93年11月18日勞中三字第0930026149號書函復查成績無誤之旨,並非新處分,原告據以提起訴訟,於法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㈣、被告95年4 月21日勞中3 字第0950900964號函確認,被告暨所屬單位並未舉辦原告所稱之講習會,經於95年4 月20日電詢原告確認,該次講習會係業界臺灣省冷凍空調工會向臺南職訓中心洽借場地所舉辦,自不得據以主張本案術科測試評分有誤,或執為其未當場提出疑義之合法理由。
理 由
一、本件適用之法規:
㈠、按國家為實施職業訓練,以培養國家建設技術人力,提高工作技能,促進國民就業,制定有職業訓練法。依該法第2 條、第31條、第33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為提高技能水準,建立證照制度,應由主管機關辦理技能檢定。前項技能檢定,必要時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構、團體辦理。」、「(第
1 項)技能檢定合格者稱技術士,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發給技術士證。…(第3 項)技能檢定之職類開發、規範製訂、試題命製與閱卷、測試作業程序、學科監場、術科監評及試場須知等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規則定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並依職業訓練法第33條第3 項之授權訂定「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
㈡、次按「應檢人對學科測試及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方式之試題或答案有疑義者,應於測試完畢之翌日起七日內,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學、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出:一、姓名、准考證號碼、地址及聯絡電話。二、測試職類、級別、梯次及題次。三、試題或答案有不當或錯誤之處,應敘明理由並檢送相關資料。應檢人提出疑義之截止日期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應檢人提出疑義,同一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應檢人於術科測試進行中,對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之試題有疑義時,應當場提出,由監評人員予以記錄,未當場提出並經作成紀錄者,事後不予處理。」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49條、第53條第1 項著有規定。
二、查原告參加被告舉辦之93年度第1 梯次冷凍空調裝修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結果,學科成績及術科成績均不及格,經評定不予發證。原告於93年10月6 日申請複查術科測驗成績,經被告以93年11月18日勞中三字第26149 號書函復以據臺南職訓中心93年11月16日台南訓檢字第0930004748號函查復,確認其術科成績評定為不及格無誤,並檢附術科成績複查原因報告單1 份,其內記載第1 站及第2 站為及格,第3 站為不及格,總評審結果為不及格。其後原告迭以本次術科測驗第3 站之中央空調系統冰水機開機記錄表㈡第12項油壓壓力項目,定義不清,影響考生權益云云,向被告提出申訴。經被告先後以94年5 月4 日勞中三字第0940009021號、94年
5 月18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085號、94年6 月2 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234號等書函復以其術科測試成績無誤,至於本職類甲級術科測試第3 站記錄表㈡第12項之油壓壓力,係指供油壓力;有關試題建議修正案,已轉請題庫命製人員列為修題參考。原告復於94年7 月19日,請求被告恢復其應有計分及重新計算考試成績。經被告以94年8 月30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808號書函復,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3條規定,原告未於當場提出試題疑義,其自94年5 月11日、7 月19日、8 月17日所提出之試題疑義申請,業已逾期,應不予受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復遭駁回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並有如事實概要欄所述之原告成績測試通知單、原告申訴書及函、被告函及行政院95年5 月16日院臺訴字第0950085154號訴願決定書等件影本附於原處分卷及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2 號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
三、原告循序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並主張:本件原告參加檢定前,先行參加由臺灣省冷凍空調公會舉辦之講習會,該會講師均具有冷凍空調甲級技術士評審資格,並被聘為93年度冷凍空調裝修職類甲級技能檢定評審。講師告知試題僅詢問「油壓壓力」而未明確詢問「供油壓力」或「淨油壓壓力」為有爭議,惟考生應以「淨油壓壓力」作答,是以原告進行系爭第3 站測驗時,見「甲三站中央空調系統冰水機開機記錄㈡」第12項僅要求填入「油壓壓力」單一數值,即將所測得之「淨油壓壓力」數據填入,當場並未發現該試題有何疑義。嗣接獲不及格通知後,申請複查成績後,經被告告知成績無誤,原告於94年4 月12日即質疑該試題題義未明,惟被告屢經原告申訴,於函復時均未就原告質疑部分為補救措施,最後並以原告逾期提出試題疑義,而駁回原告不予計分之請求。惟考試之本質,以正確之命題,要求應考人作專業之解答,若試題題意不清,得為2 種以上正確之解釋時,應考人依各該正確解釋所作之正確解答均應予計分。典試委員或閱卷委員縱基於法律授權辦理命題及閱卷事宜,亦不得對應考人就錯誤命題所為之應變處理是否適當,作成專門學術上獨立公正之智識判斷,此參改制前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697 號判決意旨甚明,故「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3條規定,係將命題錯誤、題意不清之不利益,歸由應試人負責,與考試之本質有悖,顯有不當。且該規定係因實作方式測試若當場未作成紀錄,事後本不易詳查判斷,而本案系爭術科測試第3 站,測試項目即為要求考生,將中央空調系統冰水機開機前、後各項數據,填載於記錄表,以供評審評定,並無上述不易判斷情事,即不應以原告當時未提出疑義,令原告喪失爭訟之權。況實作方式測試應僅限於操作中央空調系統冰水機開機部分,其後填載之數據非屬實作部分,故本件亦非屬實作方式之試題疑義範圍云云。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所為。」行政程序法第98條第3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94年4 月12日對系爭術科試題提出疑義,質疑題意定義不清,經被告以94年5 月4 日以勞中三字0000000000號函復:「…經再詳察確定成績無誤…」實質上已就原告提出之試題疑義為不予受理之處分;故被告嗣於94年5月18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085號、94年6 月2 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234號、94年7 月6 日勞中三字第0940301412號、94年8 月30日榮中三字第0940301080號之函復均無非係就該試題疑義不予處理之說明,不再生何規制效力,非為行政處分,而係觀念通知之性質。惟因原告係就被告駁回其試題疑義之請求不服,而被告前於94年5 月4 日函復內容中並未告知原告救濟期間,是計算原告於94年9 月27日提起訴願時既未逾1 年之救濟期間,則原告所提之本件訴訟自屬合法,先此敘明。
㈡、次按上述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係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據職業訓練法第33條第3 項授權所訂定。該規則第53條第
1 項規定有關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其試題疑義應當場提出並作成紀錄規定,乃鑑於採實作方式之術科測試,對試題疑義若非當場提出,並經作成紀錄,事後無法重建考試原貌,予以詳查判斷,有其正當依據,是此規定自合乎立法意旨,且未逾越母法之限度,本院自得予以適用。原告主張上開對術科測試採實作方式之試題有疑義時,應當場提出,否則不予處理之規定,係將命題錯誤、題意不清之不利益歸由應試人負責,與考試之本質有悖而規定不當云云,乃無視上開規則已就試題疑義設有救濟程序,即無何命題錯誤、題意不清之不利益歸由應試人負責之情形,要無可採。
㈢、查原告參加被告舉辦之93年度第1 梯次冷凍空調裝修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術科測試係採實作方式,該次試題係依「公開」方式命題,其內容包含2 大部分,第1 部分為術科測驗試題,第2 部分為術科測驗應檢資料。主管單位於術科測驗協調會前,即將全套試題函送術科測驗辦理單位使用,而該單位於檢定前14天則將第2 部分之術科測驗應檢資料給各應檢人員,俾供應檢人員使用,並有全套術科試題附於原處分卷可稽。原告主張系爭術科測試第3 站測驗就「甲三站中央空調系統冰水機開機記錄㈡」第12項要求填入「油壓壓力」單一數值乙事,僅限操作中央空調系統冰水機開機部分係屬實作方式,操作所得數據之填載即非屬實作方式云云,乃將實作測試之內容割裂而為之曲解,亦無可採。
㈣、如前所述,原告就系爭術科試題疑義並非當場提出,而係於94年4 月12日始行提出,並據原告陳明在卷(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95訴字第382 號卷第7 、8 頁),則被告以原告就術科實作方式之測試疑義,未當場提出,並經作成紀錄,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3條第1 項規定,應不予受理,於法自屬有據。原告主張應參照改制前行政法院84年度判字第697 號判決意旨,就典試作業疏失之錯誤命題計分,應另為處理云云,乃昧於該判決係針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筆試考試所為之闡述,與本件係屬技術士之考試且係實作方式之術科測驗,本質上截然不同;且本件被告係以原告逾期就試題提出疑義而為不受理之處分,基於程序不合法即不論實體之原則,本件系爭試題是否有疑義或錯誤並未經確認,與該案已確認試題錯誤之情節亦有不同,自無從比附援用;另其主張依檢定前之講習會內容,術科測試第3 站第12項之油壓壓力應指淨油壓壓力,故當場未提出疑義云云,姑不論講習內容是否果如原告所言,縱原告所述屬實,惟該講習會既經原告陳明係臺灣省冷凍空調公會而非被告舉辦,原告自不得據以主張本件術科測試評分有誤,或執為其未當場提出疑義之合法理由。至94年度冷凍空調裝修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甲三站第12項試題已修正為淨油壓壓力乙節,亦與原告就93年度技能檢定術科疑義是否應予受理無涉,故原告上開主張,俱無足為其有利之論據。
㈤、另按「主管機關對應檢人之成績複查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學科測試應調出申請人答案卡,核對申請人准考證號碼,檢查作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確認分數計算與登記無誤。二、術科測試應將申請人之答案卷或評審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准考證號碼,再查對申請複查之成績,並確認各項計算加總與登記無誤。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複查結果及各職類評分方式函復申請人。」、「申請成績複查者,不得要求重新評閱、申請閱覽或複製答案卷( 卡) 及評審表、提供各細項分數或術科測試試題之參考答案。」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5條第1 項、第2 項前段、第56條前段著有規定。本件被告就原告於93年10月6 日提出之成績複查申請,已依上開程序詳為確認原評定成績無誤,並函復原告在案,業如前述。且申請成績複查並不得要求被告重新評閱評審表,亦經上開規則規定綦詳,是原告亦無從據複查成績之相關規定,為本件應予及格之處分;遑論原告本次考試術科、學科均不及格,縱術科及格,被告亦無從為其該次技術士檢定及格之處分,併此敘明。
五、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均無可採。原告參加93年度第1 梯次冷凍空調裝修甲級技術士技能檢定考試,於術科實作測試,未就其指摘之上述試題疑義當場提出,並作成紀錄,被告揆之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53條第1 項規定,不予受理,於法要屬無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猶執前詞,訴請撤銷,並無視其學科成績亦不及格之事實,復請求命被告應作成原告參加93 年 度第1 梯次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冷凍空調裝修職類甲級檢定及格之處分,均無理由,俱應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本院審酌後,核與本件判決結果均不生影響,故不再逐項論述,附敘明之。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第 七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