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078號原 告 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乙○○兼送達代收
庚○○戊○○複 代理人 辛○○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丙○○(部長)訴訟代理人 己○○
參 加 人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前於民國(下同)91年12月5 日以「管狀結構件之製造方法」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
2 項及第20條之1 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4年10月19日以(94)智專三(三)字第09420952
57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被告95年7 月3 日經訴字第09506171790號訴願決定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