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081號原 告 奇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2年5 月19日以「風向出口控制單元」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0 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丙○○提出異議,經被告審查,以94年9 月14日(94)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42084678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95年7 月6日經訴字第09506172000 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