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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08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085號原 告 林德勝製罐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戊○○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泉億製罐機械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泉億製罐機械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泉億製罐機械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5年9 月19日以「自動封罐機之結構改良」向前中央標準局(88年1 月26日改制為智慧財產局,即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期間被告多次函請參加人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末以參加人87年5 月1 日修正本准予專利,並於87年8 月11日公告。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7條與第97條、第98條第1 項第1 款、第

2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參加人旋於89年8 月25日再提系爭案修正本,被告則於89年12月7 日以(89)智專三(一)02016 字第08989002072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准予修正,並以該修正本內容為審查,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遞訴經經濟部以90年7 月17日經(90)訴字第0900631612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及本院以91年7 月31日90年度訴字第5629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惟嗣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以92年9 月18日92年度判字第1258號判決廢棄原判決,並發回本院另於93年9 月16日以92年度訴更一字第114 號判決撤銷經濟部訴願決定及被告原處分,同時指明被告對於原告就系爭案異議事件,應依該院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處分。被告乃依前揭更審判決意旨重為審查,於95年1 月9 日以

(95)智專三(一)02068 字第0952001995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7 月6 日經訴字第0950617190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