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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18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18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丙○○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丙○○前於民國(下同)91年8 月6 日以「資訊產品之彈片結構改良」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再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之1 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3 月22日(95)智專三(二)04

059 字第0952021264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7 月19日經訴字第0950617299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陳可欣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5-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