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195號原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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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
金會代 表 人 丙○○(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馬在勤 律師複 代 理人 陳佳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金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5 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6年6 月20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李玉卿法 官 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