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197號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丙○○前於92年1 月10日以「散熱鰭片組合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5 條準用第27條及第98條第2 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以95年3 月3 日(95)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52015915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訴願人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