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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13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138號原 告 勝和興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鐵甲武士鎖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鐵甲武士鎖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乙○○前於民國(以下同)89年11月27日以「鎖具之防盜構造」向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案經被告機關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型第185405號專利證書(下稱系爭專利)。嗣乙○○於91年11月12日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古道揚,原告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提起舉發,嗣古道揚將系爭專利權讓與何鎰鎖業有限公司,其後何鎰鎖業有限公司復將系爭專利權讓與參加人鐵甲武士鎖業有限公司。案經被告機關審查,依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以(94)智專三( 三)05052 字第094210234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0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07-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