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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25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254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1年9 月5 日以「兼具活動扳手及棘輪扳手之可折性工具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乙○○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2 月24日以(95)智專三(三)05048 字第0952013475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