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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2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20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丁○○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複 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楊翠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中華民國95年12月7 日本院判決(95年度訴字第320 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宣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95年11月7 日」係「中華民國95年12月7 日」之誤,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12月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