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20號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丁○○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丙○○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複 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楊翠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中華民國95年12月7 日本院判決(95年度訴字第320 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上開判決宣判日期欄所載「中華民國95年11月7 日」係「中華民國95年12月7 日」之誤,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5年12月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