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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36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368號原 告 甲○○

乙○○共 同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 律師被 告 國防部空軍司令部代 表 人 沈國禎(司令)通訊址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親屬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訴訟事件不屬行政法院之權限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另按行政機關代表國家處理行政事務,如與人民因私權關係發生爭執,則屬於民事訴訟範圍,應向普通法院訴請裁判,非屬行政爭訟範圍。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確認原告甲○○等2 人與張仲涵具親屬之兄妹關係存在,其起訴意旨略謂,依據經過公證之親屬關係公證書,可證明親屬關係存在,並出示照片及信函等以為證等語。經核原告請求確認親屬關係存在之訴訟,係屬民法親屬私權之爭執,依據前開規定,應屬普通法院審判之權限,本院並無審判權。原告等2 人對之提起行政訴訟,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慧 娟

法 官 許 瑞 助法 官 陳 鴻 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 清 容

裁判日期:2006-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