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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33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332號原 告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訴外人寶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89年01月18日以「螺絲模具」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系爭專利訴外人盧正銓異議不成立確定後,發給新型第205546號專利證書。後訴外人寶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將上該專利權讓與原告,並經被告以94年03月01日(94)智專一㈠15132字第09420181720號函准予讓與登記並公告。嗣參加人易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01月25日以(95)智專三㈢05056字第095200613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婉婷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07-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