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336號原 告 春雨工廠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丁○○
丙○○
參 加 人 鳴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鳴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之前手寶騎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騎公司)前於民國(下同)89年1月18日以「螺絲模具」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系爭專利經訴外人盧正銓異議不成立確定後,發給新型第205546號專利證書。嗣嗚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於93年10月14日以其違反系爭專利核准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2項及第71條第3款(應係第104條第3款)之規定,對之提起舉發。旋寶騎公司將系爭專利之專利權讓與原告,並經被告以94年3月1日(94)智專一(一)15132字第09420181720號准予讓與登記並公告。嗣經被告審查,於94年12月20日以(94)智專三
(三)05056字第0942114481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向經濟部提起訴願,經濟部以95年7月25日經訴字第09506173100號決定「訴願駁回」,原告對上開訴願決定不服,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鳴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鳴達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