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34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複 代 理人 董子祺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欣大園藝噴水工具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11月22日經訴字第0940614019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於民國91年12月9 日以「噴水用之伸縮管定位結構改良」(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7 月19日以(94)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42065347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命被告為系爭案「異議成立」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參加人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而應予以撤銷?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系爭案之「申請專利範圍」所述之主要結構、技術運用及功效,已由引證1 (第00000000號「灑水器之灑水頭組裝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引證2 (美國第0000000 號專利案)及引證3 (美國第0000000 號專利案)所揭示公開,具等效設計及等同之技術運用,系爭案已不具創作性及進步性。故系爭案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
2.系爭案技術特徵與引證1 圖3 、圖4 及引證2 圖2 及引證
3 圖1 、圖2 互相比對,可以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
3.依系爭案專利說明書第6 頁表示係利用凹凸相對的方式來固定環套。結合引證1 、引證2 及引證3 也是利用凹凸的方式來作為固定,所以可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1.引證1 之第3 、4 圖所揭示之「藉由先行將長管5 前段套於接頭4 末段所設管體42外周緣後,自接頭4 底段管體42段直接施以呈螺旋狀之輥壓力量,令接頭4 之管體42段、及長管5 於管體42外周緣部受輥壓而呈凹凸螺紋狀52貼合,而組成一體」及第5 、6 圖所揭示之「在接頭4 內部約中段環緣處,呈環狀間列設置凹槽44」、「自長管5 內部位接頭4 之內部所呈環狀間列設置凹槽44之相對位置處,施以一輥壓力量下,即可使長管5 相對形成一與接頭4 內部呈環狀間列設置凹槽44作相互崁(嵌)合,而輕易將其兩者固定成一體」等構成;引證2 之中譯本第2 頁內第2段第1 、2 、3 行及8 、9 行所述「請參考圖示2 ,由箭頭A 所表示的輻射狀壓力,逐步向外漸增的作用在塑管P末端38段的內部圓周面,以軸向的橫平面,往聯接螺帽12環狀凹槽30的中心延伸。」、「塑管P 可約略的在聯接螺帽12中定位,且軸向的限位在聯接螺帽12中,以便在接頭組合時,適當的固結定位」等構成;引證3 之中譯本第1頁倒數第3 行所述「如圖2 所示,當火爆17被點燃,爆炸的力量通常該移轉介質13並使管子5 變形成套管3 的輪廓」等構成;惟上開所述引證1 、2 、3 之構成,皆未揭露系爭案「該內管之插入端側壁係藉由沖壓手段往內形成一環凹緣,藉該環凹緣之往內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塞;另一方面,該外管供限位環套組套之一端內壁亦藉由沖壓手段往外形成一環凸緣,藉該環凸緣之往外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環套者」之結構特徵,因引證1 、2 、3 所揭示之構成,與系爭案的構件設置已有差異,且其整體性之配合及空間型態與系爭案亦明顯不同,引證1 、2 、3 分別不足以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新穎性,系爭案自未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
2.引證1 、2 、3 或具有凹凹相對之嵌合固結,然系爭案非僅是單純之凹凹嵌固結合技術,系爭案乃屬整體性之構造組合,各構件間具有特定之作用關係,系爭案藉該環凹緣之往內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塞,又藉該環凸緣之往外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環套,可達到增進結合強度及實用等功效,引證1 、2 、3 顯無法輕易組合形成系爭案之技術特徵,故難謂系爭案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組合引證1 、2 、3 不足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系爭案自未違反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故起訴理由並不足採。
㈢參加人主張之理由:
1.引證1 並未揭露系爭案之結構特徵;且整體結構而言,系爭案更能達到結合強度較佳更堅固耐用之創新目的,故難謂系爭案為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或不具進步性。
2.引證2 組成方式,似反較相類於引證1 之螺紋內孔與環狀凹槽之結構特徵;顯未揭露系爭案「該內管之插入端11側壁係藉由沖壓手段往內形成一環凹緣12,藉該環凹緣之往內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塞30;另一方面,該外管供限位環套40組套之一端內壁亦藉由沖壓手段往外形成一環凸緣21,藉該環凸緣之往外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環套40」之結構特徵,亦難謂系爭案為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3.引證3 係「一種火藥用金屬管的成型裝置」,與系爭案之結構特徵實無從比較,不具證據力;另系爭案並非單純僅是凹凸嵌固結合之技術而已,而係藉由環凹緣、限位塞、環凸緣、與限位環套間之特定作用,達到增加結合強度之實用目的,頗具創新性,尤難謂其不具進步性,應並予說明。
理 由
一、系爭案係於91年12月9 日申請新型專利,被告於92年8 月22日審定准予專利,則系爭案有無應不予專利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自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合先敍明。
二、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凡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無下列情事之一者,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一、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 」、「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依系爭案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其申請專利範圍為:
1.一種噴水用之伸縮管定位結構改良,其係由一內管、一外管、一限位塞以及一限位環套所構組成;其中,該內管係樞插入外管之中呈可伸縮調整,該限位塞係塞組於內管之插入端,其中央為貫穿孔道,並具一擴徑部凸露出內管,該擴徑部之外徑大於內管而等於外管之內徑,且該擴徑部套組有止水環可與外管達成水密;限位環套則是套組於外管供內管插入之一端,該限位環套具一穿孔可供內管樞穿,限位環套之頂端並螺組有一迫緊環藉以迫緊內管;其改良特徵在於:
該內管之插入端側壁係藉由沖壓手段往內形成一環凹緣,藉該環凹緣之往內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塞;另一方面,該外管供限位環套組套之一端內壁亦藉由沖壓手段往外形成一環凸緣,藉該環凸緣之往外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環套者。
三、引證1係91年6月11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灑水器之灑水頭組裝改良結構」新型專利案其係由一其底端套筒內部設以螺紋段之灑水頭、一套於灑水頭套筒內之止水環、一其外周緣設螺紋段,便與灑水頭套筒內部鎖結之接頭、暨一長管所組成;其特徵在於:在接頭內部約中段環緣處,呈環狀間列設置凹槽,配合將長管前端自接頭底端內部套經、並使其最前端微突出於接頭前端,進而將長管內部位接頭內部所呈環狀間列設置凹槽之相對位置處,施以一輥壓力量,並使形成一適與接頭內部呈環狀間列設置之凹槽呈相互嵌合固定。經查,引證1之上揭技術內容參照引證1第3、4圖所揭示之「藉由先行將長管前段套於接頭末段所設管體外周緣後,自接頭底段管體段直接施以呈螺旋狀之輥壓力量,令接頭之管體段、及長管於管體外周緣部受輥壓而呈凹凸螺紋狀貼合,而組成一體」及第5、6圖所揭示之「在接頭內部約中段環緣處,呈環狀間列設置凹槽」、「自長管內部位接頭之內部所呈環狀間列設置凹槽之相對位置處,施以一輥壓力量下,即可使長管相對形成一與接頭內部呈環狀間列設置凹槽作相互崁合,而輕易將其兩者固定成一體」等構成,並未揭露系爭案「該內管之插入端側壁係藉由沖壓手段往內形成一環凹緣,藉該環凹緣之往內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塞;另一方面,該外管供限位環套組套之一端內壁亦藉由沖壓手段往外形成一環凸緣,藉該環凸緣之往外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環套者」之結構特徵,且兩者之整體結構亦不同,引證1不能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
四、引證2係1973年2月13日公開之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案,引證2之中譯本第2頁第2段第1至3行及8、9行所述「請參考圖示2,由箭頭A所表示的輻射狀壓力,逐步向外漸增的作用在塑管P末端段的內部圓周面,以軸向的橫平面,往聯接螺帽環狀凹槽的中心延伸。」、「塑管P可約略的在聯接螺帽中定位,且軸向的限位在聯接螺帽中,以便在接頭組合時,適當的固結定位」等構成,亦未揭露系爭案「該內管之插入端側壁係藉由沖壓手段往內形成一環凹緣,藉該環凹緣之往內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塞;另一方面,該外管供限位環套組套之一端內壁亦藉由沖壓手段往外形成一環凸緣,藉該環凸緣之往外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環套者」之結構特徵,系爭案與引證2之結構亦不相同,引證2不能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
五、引證3係1972年5月9日公告之美國第0000000號專利案,依引證3之中譯本第1頁倒數第3行所述「如圖2所示,當火爆被點燃,爆炸的力量通過該移轉介質並使管子變形成套管的輪廓」之構成,亦未揭露系爭案「該內管之插入端側壁係藉由沖壓手段往內形成一環凹緣,藉該環凹緣之往內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塞;另一方面,該外管供限位環套組套之一端內壁亦藉由沖壓手段往外形成一環凸緣,藉該環凸緣之往外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環套者」之結構特徵,系爭案與引證3之結構亦不相同,引證3不能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
六、原告雖主張依系爭案專利說明書第6頁表示係利用凹凸相對的方式來固定環套,結合引證1 、引證2 及引證3 也是利用凹凸的方式來作為固定,可以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等等。但查,系爭案內管之插入端側壁係藉由沖壓手段往內形成一環凹緣,藉該環凹緣之往內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塞;另一方面,該外管供限位環套組套之一端內壁亦藉由沖壓手段往外形成一環凸緣,藉該環凸緣之往外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環套者。系爭案藉該環凹緣之往內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塞,又藉該環凸緣之往外壓迫得環狀地嵌固限位環套,各構件間具有特定之作用關係,可達到增進結合強度及實用等功效,尚非引證1 、2 、3 具有凹凹相對之嵌合固結結合技術之揭露,而可輕易完成系爭案上開整體構造及其組合。引證1、2 、3 仍不能證明系爭案不具進步性。原告此部分主張,仍非可採。
七、從而被告以系爭案未違反核准審定時應適用之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而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於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屬妥適。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為系爭案異議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