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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47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478號原 告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蔡清福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洪順玉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丙○○

參 加 人 日商‧京濱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送達代收人 賴經臣

宿希成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日商‧京濱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89年6 月14日以「冷車啟動閥裝置」(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日商‧京濱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案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11月30日(94)智專三㈢05073 字第0942108815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日商‧京濱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日商‧京濱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劉介中法 官 陳心弘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8-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