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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552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552號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丙○○前於91年10月11日以「散熱片結合結構(第二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項、第98條之1及第105條準用第27條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3月3日以(95)智專三(二)04024字第0952015621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而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