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56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複 代理人 錢師風律師
楊翠玲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高倍數工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高倍數工業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2 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訴外人李聯榮前於民國(下同)91年9 月27日以「散熱風扇導流結構」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及再審查後,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之1 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異議期間,李聯榮將系爭案申請權申准讓予參加人高倍數工業有限公司,而其異議事件嗣經被告以95年5 月8 日(95)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52034556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5年8 月25日經訴字第0950617663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畢乃俊法 官 陳金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