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5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35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復盛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參加人復盛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於民國(下同)91年8 月22日以「高爾夫球桿頭之雷射雕刻及著色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該專利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後,於94年6 月28日以(94)智專三(一)02016 字第0942059133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