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671號上 訴 人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對於民國96年08月02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3671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