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609號原 告 巴哈馬商‧全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陳絲倩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參加人乙○○於民國(以下同)92年06月06日以「三孔水管接頭」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項及第20條之1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03月03日(95)智專三㈠05026字第0952015845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