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735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律師被 告 經濟部代 表 人 乙○○(部長)
參 加 人 登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登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第3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緣訴外人和發達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90年01月19日以「網路插座」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嗣該公司於90年09月25日申准讓與申請權予原告,該案並經原處分機關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05條準用第22條第3項、第97條、第98條第1項前段及第2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於94年09月30日以(94)智專三㈡04059字第0942090211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乃向被告提起訴願,經被告為「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之決定,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玫君法 官 黃秋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