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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88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86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 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乙○○前於91年12月13日以「無縫車架之成型方法」向被告提出發明專利申請書,並於同日申請實體審查,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後,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不符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規定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3 月30日以(95)智專三(三)05018 字第0952023388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乙○○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乙○○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0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曹瑞卿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