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95號原 告 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代 表 人 甲○○理事主席)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
5 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王碧芳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幸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