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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895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95號原 告 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代 表 人 甲○○理事主席)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

5 月3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瓊文

法 官 王碧芳法 官 胡方新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幸潔

裁判日期:2007-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