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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896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896號原 告 有限責任台灣省第二資源回收物運銷合作社代 表 人 甲○○理事主席)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營業稅及稅捐稽徵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

5 月1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言詞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並定民國96年6 月13日上午9 時4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蕭 忠 仁法 官 王 碧 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 子 嵐

裁判日期:200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