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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94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948號原 告 億冠城服裝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義大利商內威集團公司代 表 人 乙000 0000送達代收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義大利商內威集團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88年8 月16日以「uewizore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衣服及褲子商品,向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核准列為註冊第928600號商標。嗣現行商標法於92年11月28日修正施行,於該法第91條第2 項規定:對本法修正施行前註冊之商標、證明標章及團體標章,於本法修正後施行後申請或提請評定者,以其註冊時及本法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均為違法事由為限。參加人義大利商內威集團公司(NAVY GROUP S.P.A)於94年7 月29日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即修正前)商標法第37條第6 款、第7 款及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1款、第12款及第14款規定,申請評定。經被告機關智慧財產局審查,核認系爭商標有違修正前(註冊時)商標法第37條第14款及現行商標法第23條第

1 項第14款本文規定,以95年6 月20日中台評字第940285號商標評定書為「第928600號『uewizore及圖』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系爭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商標評定
裁判日期:200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