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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3958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958號上 訴 人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9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逸萱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