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3958號上 訴 人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上訴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3958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台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黃秋鴻法 官 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