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4057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057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代 表 人 乙○○○○○○送達代收人 丙○○

陳文郎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美商摩勒克斯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前於民國(以下同)88年12月27日以「插座連接器」向被告機關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機關編為第00000000號(下稱系爭專利)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美商摩勒克斯公司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2 項之規定,提起異議;原告於91年9 月13日提出修正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准予修正,並依該修正本審查以92年10月27日(92)智專三(二)04060 字第0922108727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參加人不服,訴經訴願機關以93年5 月7 日經訴字第09306218280 號訴願決定書駁回訴願後,遞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案經本院審理,以93年度訴字第2247號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機關依據上開判決意旨重為審查,於95年4 月14日以(95)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52027762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或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8 日

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許瑞助法 官 陳鴻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清容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