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384號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9 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4384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曹 瑞 卿法 官 楊 莉 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