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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4384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384號原 告 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內政部間敬老福利生活津貼事件,對於民國96年8 月9 日本院95年度訴字第04384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元),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 素 娥

法 官 曹 瑞 卿法 官 楊 莉 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林 俞 文

裁判日期:2007-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