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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4330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4330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美商智慧財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PROPRIETARY

TECHNOLOG

送達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美商智慧財產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2年2 月19日以「具人體工學握把之雙頭部扳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並以西元2002 年9月11日在美國申請之第10/241,100 號專利案主張優先權,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0條第2 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5年5 月19日以(95)智專三(三)05051 字第0952038800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忠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又慈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