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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441 號判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41號原 告 能緹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送達代收人 乙○○訴訟代理人 丁○○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戊○○

參 加 人 賜得利企業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丙○○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12月8 日經訴字第094061419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參加人於民國91年10月9 日以「CPU 散熱器之改良結構」(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第98條之1及第105條準用第27條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

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7 月19日以(94)智專三(二)0408

7 字第0942065517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兩造聲明:㈠原告聲明:

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2.命被告為系爭案異議成立之處分。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㈡被告聲明:

1.駁回原告之訴。

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㈢參加人聲明: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兩造之爭點:系爭案是否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之1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而應予以撤銷?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1.本件只爭議引證1 (92年5 月1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散熱鰭片之組合結構」新型專利案)的擬制喪失新穎性,,其他異議證據不再主張。

2.系爭案與申請在先之引證1具完全相同之功效、目的及結構,且系爭案創作內容完全與引證1之技術手段相同,除不具創作性外,更未見有任何特殊明顯之功效增進:

⑴系爭案之鰭片單元21(對應於引證1 之鰭片11);在系

爭案的鰭片單元2lA之平面上至少彎折有二個90度之連接部212,造成在兩者2lA、212交接處,構成有與平面間呈現90度之扣孔214,該扣孔214可供另一鰭片單元2lB 的連接部212 前緣之凸扣213 作勾合定位效果;反觀引證1 之鰭片11的扣合面上設有向外彎折的數扣耳

113 ,即構成有與扣合面間呈現90度之扣合孔1131,該扣合孔113l可供另一鰭片11的基部112內之扣鉤1121作扣合定位效果;故兩者達成之功效及目的相同。

⑵連接部212(對應於引證1之基部112);系爭案之連接

部212係90度彎折於鰭片單元上,且內具有一向下彎折之凸扣213;反觀引證1之基部112同樣係彎折於鰭片上,且內設有一扣鉤112l;因此系爭案之連接部212 與基部112 相同。

⑶系爭案之接著面211 (對應於引證1 之基部112 );系

爭案之凸扣213 (對應於引證1 之扣鉤1121);系爭案之扣孔214 (對應於引證1 之扣合孔1131);⑷系爭案訴求重點乃在由第二鰭片前緣之凸扣(213 )勾

於第一鰭片對應的扣孔(214 )以連結成一體組裝成一散熱片組安設於電腦中央處理器上作散熱之目的,系爭案這樣與引證1 是相同創作,引證1 利用後位之單片散熱鰭片(11)的扣鉤(1121)勾搭於前位散熱鰭片之扣合孔(1131)作卡扣固定,以組裝成一散熱片組,安設於電腦中央處理器上作散熱之目的,由上可知引證1與系爭案所運用之技術手段與解決問題的方法,無論是在主要結構、空間型態、達成功效、使用目的上都是相同的,且系爭案創作內容之構成的主要結構、形狀與裝置又未有產生新功效,也是從事該項事業人士所易於思及並能輕易完成者,而引證1 申請在先,因此系爭案難謂具有新穎性、進步性,依據專利法第98條之1 之規定,不得取得新型專利。

㈡被告主張之理由:

引證1 之扣鉤1121、扣合孔1131係自鰭片11分別向前、後兩側沖出,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各項所界定之凸扣213 、扣孔214 同設於自鰭片單元所衝製出之連結部212 上而同位於鰭片單元一側,扣合結構即有所不同,故引證1 無法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各項有違專利法第98條之1 之規定。理 由

一、系爭案係於91年10月19日申請新型專利,被告係於92年7月28日審定准予專利,則系爭案有無應不予專利之原因,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

次按,按「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申請專利之新型,與申請在先而在其申請後始公開或公告之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所附說明書或圖式載明之內容相同者,不得取得新型專利。…」為系爭案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第98條之1所明定。本件被告於原審定敍明原告所提17件美國專利案因非國內申請案,並無專利法第105條準用第27條之適用。系爭案是一種CPU散熱器之改良結構,為對物品之構造改良,符合新型定義,應無違反前揭專利法第97條之規定。而引證1 係92年5 月1 日公告之第,00000000號「散熱鰭片之組合結構」新型專利案,引證1 審定公告日在系爭案申請日之後,非屬系爭案申請前已見於刊物或已公開使用者,不得作為主張系爭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有關新穎性及進步性規定之依據,經核均無不合。原告亦已陳明僅只爭議引證1 證明系爭案擬制喪失新穎性部分,其他異議證據不再主張。因此,本件爭點應為引證1 是否足以證明系爭案有違專利法第98條之1 有關擬制喪失新穎性之規定。

二、系爭案依專利說明書之記載,其申請專利範圍為:

1.一種CPU 散熱器之改良結構,其主要包括有一基座及在其上之散熱鰭片等所組成,而該散熱鰭片係由多數個於下方折有一接著面而呈L 形之鰭片單元併列黏著於基座上者;其特徵在:鰭片單元二平面上至少衝製有二個彎折90度之連結部,而該連結部在接近鰭片單元之彎折處具有一扣孔,且於連結部之懸空端具有一再向下彎折之凸扣對應於上述之扣孔,致組合時,得由後一鰭片單元之連結部穿過前一鰭片單元之平面,而藉其連結部前緣之凸扣勾於前一鰭片單元對應的扣孔上以連結成一體者。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一種「CPU 散熱器之改良結構」,其中在鰭片單元之平面上,另外衝設有一個以上之凸部,且該凸部之高度等於每二鰭片單元間之間隙者。

三、關於引證1 是否能證明系爭案是否違反同法第98條之l 擬制新穎性規定部分,經查,引證1 是一種散熱鰭片之組合結構,其鰭片之扣合面為向內彎折有基部,並於基部表面設有扣鉤,而另側相對於基部之扣鉤位置則向外形成有扣耳,且扣耳表面則設有一扣合孔,俾使鰭片基部內側之扣鉤可與另一相鄰鰭片於扣耳表面透設之扣合孔進行扣合動作者。因此,引證1 之扣鉤1121、扣合孔1131係自鰭片11分別向前、後兩側沖出,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各項所界定之凸扣213 、扣孔214 同設於自鰭片單元所沖製出之連結部212 上且同位於鰭片單元一側,扣合結構顯然有所不同。原告主張引證1 與系爭案所運用之技術手段與解決問題的方法,無論是在主要結構、空間型態、達成功效、使用目的上都是相同的一節,並非可採。因此,引證1 與系爭案並非相同之技術結構,引證1 自不能證明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各項違反第98條之1 之規定。

四、從而被告以系爭案未違反前揭專利法第97條、第105條準用第27條、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而為異議不成立之審定,於法核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主張前詞,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命被告應為系爭案異議成立之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18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秀媖法 官 陳國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