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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523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23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丙○○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董事長)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第3 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其他訴訟準用之。

二、參加人倚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89年12月08日以「具有單向資料傳輸與雙向資料回補功能之個人數位助理系統」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19條、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及第20條之1 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94年03月15日以(94)智專三㈡04024 字第09420233290 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李 玉 卿法 官 黃 秋 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 婉 婷

裁判案由:發明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