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34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訴外人國碁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碁公司)前於民國(下同)90年8月17 日以「用於換流器之變壓器」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乙○○於91年12月24日以該專利案有違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嗣訴外人國碁公司將系爭案之申請權讓與原告,並經被告於94年3月14日以(94)智專一(一)13017字第09420226620號函准予登記在案。案經被告審查,以94年7月19日(94)智專三
(二)04099字第0942065339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陳國成法 官 吳東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能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