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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541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複代 理 人 錢師風律師

楊翠玲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丙○○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89年10月19日以「參考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該局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參加人以系爭案不符新穎性及進步性要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結果,於94年8月26日以(94)智專三㈡04099字第0942078903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95年11月20日開庭行準備程序,命兩造陳述意見後,認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林文舟法 官 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亞珍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異議
裁判日期:2006-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