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95年度訴字第541號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甲○○(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陳啟舜律師複代 理 人 錢師風律師
楊翠玲律師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訴訟代理人 乙○○
丁○○
參 加 人 丙○○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4年12月15日經訴字第0940614205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89年10月19日以「參考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以下簡稱系爭案)。公告期間,參加人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被告審查結果,於94年8月26日以(94)智專三(二)字第09420789030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亦遭決定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並經本院於95年11月22日依職權裁定命參加人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兩造及參加人之聲明:㈠原告聲明:
⒈訴願決定、原處分均撤銷。
⒉被告應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㈡被告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參加人聲明:
⒈駁回原告之訴。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兩造及參加人之爭點:系爭案是否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
98條第2項進步性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之要件?㈠原告主張之理由:
⒈本件異議審定理由已逾異議理由主張之範圍,明確構成訴
外裁判禁止之違法。經查異議理由主張之證據包含:①82年1月11日審定公告之第00000000號「溫度速控式直流無刷散熱風扇」專利案(以下簡稱引證1案)。②全華科技圖書股份有限公司於81年8月再版發行之「線性積體電路實習」一書第69至71頁內容(以下簡稱引證2)。而異議理由㈡、㈢⑴以引證1案主張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違反審定時之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具新穎性;異議理由㈡、㈢⑵以引證2主張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違反審定時之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可知異議理由僅主張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對引證1案不具新穎性及相對引證2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並未主張系爭案第1項相對引證1案不具進步性。是異議審定理由(第4頁第6至9行)審定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對引證1案不具進步性,已逾異議理由之範圍,明確構成訴外裁判禁止之違法。
⒉次查異議審定書理由欄載明「...。㈤...系爭案與
異議證據2(即引證1案)比較,系爭案所具之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除與異議證據2所揭以溫度控制風扇轉速外,尚提供溫度變速感應於不正常動作時設備之保護作用等具雙重目的之構成不同,異議證據2難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㈥...異議證據4(即引證2)所揭僅為單一差量電壓放大電路之原理說明,並未揭露將其運用於風扇馬達轉速控制之相關連接構成及作用,實難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不具新穎性;.
..。異議證據4所揭...難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另依附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2至4之技術特徵均在限縮獨立項1之範圍,故亦難稱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不具進步性。...」等語,顯見被告於異議審定理由業已自承系爭案相對引證1案具有新穎性及相對引證2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其不應無故變更上述自承之審定結果。
⒊又異議審定書顯然發生技術比對違誤,經查:
①於電路結構之技術比對上,引證1案僅揭示IC3內部係由
3個運算放大器IC31、IC32、IC33組成,其中IC33與電阻器R4至R10及溫控變速感應器Rth組成風扇溫控變速之轉速與溫度斜率控制迴路,然系爭案之風扇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或升高實際上與溫度斜率無關,故引證1案之控制迴路與系爭案之風扇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或升高確實並不相關。再者,引證1案之第2圖係將電源Vcc直接引入至風扇之驅動積體電路IC2作為驅動電壓,亦即引證1案之電源Vcc未經任何差動控制即直接作為驅動電壓使用,然系爭案之電源Vcc須先經參考電壓電路60產生參考電壓Vref,再經由差動放大器70處理輸出驅動電壓Vf至風扇處,兩者於電路結構及應用上顯然完全不同。
②異議審定書理由欄㈤載明「...使Rth與R4所形成之
電壓Va(即等同於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亦隨溫度變化而改變(即等同於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升高或降低),其與R9及R10所形成之參考電壓Vref(即等同於系爭案之電源Vcc經R3、R4分壓連接差動放大器之正端)經IC31運算後,使得Vb之電壓變化(即等同於系爭案之輸出至風扇之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或升高,進而帶動風扇轉速平緩降低或升高等),則風扇轉速改變等有相同之揭露;...」等語,可知被告據此認定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相對引證1案不具進步性,惟此完全不正確。第查於技術解讀上,被告將引證1案之「Rth與R4所形成之電壓Va」錯誤解讀為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之技術,且將引證1案之「R9及R10所形成之參考電壓Vref」錯誤解讀為系爭案之「電源Vcc經R3、R4分壓連接差動放大器之正端」之技術,然參照異議理由㈢⑴所述,異議理由僅主張引證1案之「參考電壓Vref」對照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是被告將引證1案之「電壓Va」對照解讀為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顯與異議理由之主張不符。又引證1案之電壓Va與參考電壓Vref之間至少存在由R4及Rth與R9及R10所造成之電壓差,而引證1案之參考電壓Vref與電源Vcc之間亦存在R9及R10所造成之電壓差,故被告將引證1案之電壓Va錯誤主觀比對為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且將引證1案之參考電壓Vref錯誤主觀比對為系爭案之電源Vcc,並據此錯誤論述認定系爭案為利用引證1案而輕易完成者,不具進步性,亦有技術比對錯誤之違法。另被告將引證1案之「經IC31運算獲得Vb的電壓變化」對照解讀為系爭案之「輸出至風扇之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或升高」,然此與引證1案之說明書內容不符,蓋引證1案之說明書僅揭示經IC31運算後,使得Vb之電壓變化,但完全未述及Vb是否平緩降低或升高。惟被告進行審定時卻自行主觀擴大解讀為引證1 案之Vb可平緩降低或升高,完全未能舉出引證1 案說明書是否能揭露或支持任何相關風扇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或升高之解決動機、手段或結果,顯見被告再次自行不當主觀擴大解讀引證1 案,具有與事實不符之違法。
⒋再查系爭案與引證1案係使用不相同之技術手段進行風扇
轉速之控制,系爭案因於技術手段上與引證1案間之「差異」改進了引證1案所具有之先前技術之缺點,明顯具有功效之增進,故系爭案較引證1案而言,顯然具有進步性。經查:
①新型專利中,「改良」具有進步性,「構成要件省略」亦具有進步性:
⑴新型專利進步性之審查判斷標準:
新型專利之法源:
審定時專利法第97條規定:「稱新型者,謂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件或改良。」,可知新型專利之標的,不論係「全新創作」或「部分改良」,均可就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審斷其是否符合專利(新穎性、進步性、產業上利用性)之要件。
進步性之判斷:
審定時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行專利實體審查」第2章「專利要件」第4節「進步性」三、判斷方式㈡先前技術之組合部分應注意事項第2點(第2-2-19頁)明示:「『增進某種功效』,係指申請專利之新型,其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改良,在效果上克服先前技術中存在的問題點,具備好用或實用之條件者。例1.在技術發展空間有限之領域中(in
the field of the crowded art),如在技術上有微小的改進,產生好用或實用的效果,得視為具『有增進某種功效』。」。
構成要件省略之新型:
審定時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行專利實體審查」第2章「專利要件」第4節「進步性」四、相關新型類型之進步性判斷㈡構成要件變更之新型3.構成要件省略之新型(第2-2-20頁)明示:「構成要件省略之新型,係指將他新型之一個或二個以上構成要件省略之新型而言。如此之省略後,如其可保有原有之全部功能或可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時,此種構成要件省略之新型,視為非能輕易完成。惟如構成要件省略後,其功能相對消失或未能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時,則視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且未能增進功效。」。
新型之功效:
審定時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發行專利實體審查」第3章「說明書」第1節「說明書之記載」4.新型之功效(第2-3-3頁)明示:「⑴『新型之功效』中,應儘量具體的記載該新型所產生的『特有功效』。『特有功效』者,謂依據申請專利新型之『技術內容、特點』,始能獲得的功效而言。...」。
⑵綜上,可知判斷新型之進步性,於「全新創作」時固
應以其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新型全部創新之物品形狀、構造或裝置為比較判斷之依據,惟於「部分改良」時,則應以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所載新型在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上「改良之處」為比較判斷之事實依據。又關於「部分改良」之進步性判斷上,尤應針對與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之「差異所在」,來判斷其是否有比既有技術或知識具備功效之增進或具有新功效;若有,則其即屬新型之創作或改良,而具有進步性。另發明專利,就其解決問題所應用之手段,於原理上固須全新,亦即該項手段從未被用以解決該項問題,然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有異─新型專利所應用之手段,縱於原理上並非前所未有之創新,而係屬習用技術,惟若其構成要件省略後,可「保有原有之全部功能」或「產生某一新功效」或「增進某種功效」時,則此種構成要件省略之新型即符合新型專利之要件。
②系爭案相對於引證1案具有進步性:
⑴引證1案之技術內容如下:
風扇運轉驅動:
霍爾效應感應積體電路IC1輸出正、負兩電壓,進入驅動積體電路IC2,驅動積體電路IC2將上述兩電壓波形經內部電壓比較整形處理而得到相同於第5A圖所示之F.G波形(方形波),並以此同相電波控制半導體開關∮1、∮2所輸出之電波如第5B、5C圖所示,利用半導體開關∮1、∮2所輸出之電波(方形波)控制電扇馬達繞組L1-L4。(引證1案說明書第6頁第2段參照)風扇溫控變速:
電壓Va隨溫度變化而改變,其與R9與R10所形成之參考電壓Vref經IC31運算後,使得Vb電壓變化,TR1(相當於一種開關)導通電流亦產生變化,則風扇轉速改變,達到溫控變速之目的。(引證1案說明書第7頁第1段參照)風扇停止:
IC32則與電阻器R11、R12、R13及電晶體TR1組成一停止電路,依需求改變R11、R12、R13之電阻值便可控制風扇於任何轉速下停止。(引證1案說明書第7頁第2段參照)風扇保護:
本電路利用IC33感測Rth是否開路,若為開路則以IC33之PIN10觸發「TR1(相當於一種開關)」,經由「TR2」之運作,使風扇作全速運轉。(引證1案說明書第7頁第3段參照)⑵系爭案之技術內容:
創作目的及功效:
本創作主要目的係提供一種參考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其利用差動放大器將參考電壓電路輸出之參考電壓與電源Vcc相減,使其輸出一風扇驅動電壓,該驅動電壓係形成一線性變化之平緩波形,使風扇轉速得以平緩增速或減速,其避免發生風扇轉速急增速或急減速,以延長風扇使用壽命。(系爭案說明書「創作概要」參照)欲改良之習知技術缺點:
控制開關30輸出波形如第2圖所示,形成一種波寬調變之轉速控制電路。然該第327486號輸出波形為間歇性啟閉之方形波,而風扇50旋轉隨著「方形波」或「控制開關30之啟閉」發生急增速或急減速,此時風扇轉速因發生急速變化而導致晃動。(系爭案說明書「先前技術」參照)風扇運轉驅動:
該差動放大器70在將正、負端輸入電壓作相減後,會輸出一驅動電壓Vf,該驅動電壓Vf則連接於風扇80。(系爭案說明書「創作說明」第21行以下參照)風扇溫控變速:
a.該參考電壓Vref經C1及R1之濾波整流輸入至差動放大器70之負端,並與在差動放大器70正端之電源Vcc之分壓相減,而輸出一驅動風扇運轉之驅動電壓Vf,且該差動放大器70係依參考電壓Vref之調整而改變輸出驅動電壓Vf。當參考電壓Vref輸入至差動放大器70負端之電壓降低則使差動放大器70輸出之驅動電壓Vf增加,故風扇轉速升高,當參考電壓Vref輸入至差動放大器70負端之電壓升高,則差動放大器70之輸出驅動電壓Vf減小,形成風扇轉速降低。(系爭案說明書「創作說明」第25行以下參照)
b.又參考電壓電路60輸出微調參考電壓Vref值時,使差動放大器70輸出之驅動電壓Vf改變,且使該驅動電壓Vf係呈線性平滑之波形,因而使風扇80平緩增速或減速。(系爭案說明書第43行以下參照)⑶比較系爭案與引證1案,系爭案具有進步性:
比較二者之風扇運轉驅動:
參照原告所提之「系爭案與引證1案之"風扇運轉驅動比較圖"」,系爭案之風扇運轉驅動係利用差動放大器70直接連些風扇80,差動放大器70輸出之驅動電壓Vf呈線性平滑之波形,使風扇80可平緩增速或減速;而引證1案之風扇運轉驅動係利用驅動積體電路IC2輸出之「方形波」控制風扇馬達繞組L1-L4。系爭案欲改良之習知技術,其風扇50之旋轉具有隨著「方形波」或「控制開關30之啟閉」發生急增速或急減速之缺點,故系爭案與引證1案之風扇驅動方式不同,且引證1案具有如系爭案欲改良之習知技術之缺點。
比較二者之風扇溫控變速:
參照原告所提之「系爭案與引證1案之"風扇溫控變速比較圖"」,系爭案之風扇溫控變速係將「參考電壓Vref經C1及R1之濾波整流」(比較點1,請與以下比較點1'比較)輸入至差動放大器70(相當於引證1案之IC31),然後差動放大器70「直接連接風扇80」(比較點2,請與以下比較點2'比較);而引證案之風扇溫控變速係將「參考電壓Vref直接」(比較點1')經IC31運算後,變化Vb電壓,再「變化TR1(相當於系爭案欲改良之習知技術之控制開關30)之導通電流」(比較點2'),改變風扇轉速。故系爭案與引證1案之風扇溫控變速方式不同,且引證1案具有如系爭案欲改良之習之技術之缺點,引證1案之風扇馬達繞組L1-L4之旋轉具有隨著「IC2輸出之方形波」或「TR1之啟閉」發生急增速或急減速之缺點。
比較二者之電路構成要件:
參照原告所提之「系爭案與引證1案之"電路構成要件比較圖"」,系爭案之構成要件係較引證1案增加電容C1,減少電晶體(開關)TR1,故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可經電容C1及電阻R1濾波整流輸入至差動放大器70,然後差動放大器70依參考電壓Vref的調整而改變輸出驅動電壓Vf,以便得到呈線性平滑波形之驅動電壓Vf,使電扇80平緩增速或減速。是系爭案與引證1案之電路構成要件不同,且各構成要件之連接方式不同,系爭案之風扇80可平緩增速或減速,而引證1案則無。
系爭案具有之改良功效:
系爭案之一風扇驅動電壓形成一線性變化之平緩波形,使風扇轉速得以平緩增速或減速,可延長風扇使用壽命;引證1案具有系爭案欲改良之習知技術之缺點,其風扇之轉速會急增速或急減速。
③被告之主張不足採據:
被告以系爭案與引證1案比較,若引證1案無須溫度變速感應於不正常動作時之保護作用構成,則其IC31之輸出驅動電壓Vb可不經由TR2,而可直接接至風扇,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僅為習知技術之簡易轉知運用為由,認定系爭案相對於引證1案不具進步性。惟查被告所為上開認定,參照原告所提之「引證1案之風扇保護電路與被告主張之電路比較圖」,有二點為誤之處,其一,引證1案之風扇保護並非透過IC31,而係透過IC33;其二,引證1案之驅動電壓Vb縱非經由TR2,然驅動電壓Vb仍須經由TR1改變風扇轉速。此外,系爭案之構成要件與引證1案不同(增加C1,減少TR1),則構成要件之連接方式當然不同,且系爭案之特有功效更係引證1案所無。是相對於引證1案,系爭案顯具有進步性。
⒌綜上所述,系爭案相對引證1案確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
,未違反審定時之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且被告數次構成「訴外裁判禁止」之違法,原處分顯有違誤,應予撤銷,被告應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處分。
㈡被告答辯之理由:
⒈本件原告訴稱略謂,異議理由從未主張系爭案第1項相對
引證1案不具進步性,而異議審定理由卻審定系爭案第1項相對引證1案不具進步性,顯然超出異議理由之原主張範圍,已明確構成「訴外裁判禁止」之違法云云。經查原異議理由㈢⑴有關引證1案與系爭案獨立項揭示之內容相較部分,載述有「更可證明被異議案(即系爭案)係運用相同領域的同一技術且無功效增進之事實」等語,其中所稱之「無功效增進」即為「不具進步性」之指摘;另原異議理由㈤部分係以引證1案主張系爭案不符審定時之專利法第9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是本件異議審定書係依該異議理由所主張之事實、理由及法條予以審定,並無原告所稱「構成訴外裁判禁止」之違法。
⒉次查原告復主張原處分將引證1案之Rth與R4所形成之電壓
Va對照解讀為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之技術,卻又將引證1案之R9及R10所形成之參考電壓Vref對照解讀為系爭案之電源Vcc經R3、R4分壓連接差動放大器之正端之技術,有解讀前後不一之違誤;又異議證據2之說明書僅揭示經IC31運算後,使得Vb之電壓變化,完全未揭露任何相關調整驅動電壓平緩降低或升高之動機、手段或結果;引證1案之馬達繞組L1、L2與L3、L4係接收驅動積體電路IC2之方形波,具有系爭案所載先前技術之間歇性啟閉之方形波發生急增速或急減速,而系爭案之第4圖之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或升高,以避免產生風扇晃動,未見於引證1案,系爭案相對引證1案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云云。經查系爭案專利說明書所載之習用前案「直流無刷風扇波寬調變控制電路」之轉速控制輸出波形為間歇性啟閉之方形波,係使風扇旋轉隨著方形波或控制開關之啟閉發生急增或急減速,而導致風扇轉速晃動,實際上與引證1案所揭示之驅動積體電路IC2係將IC1輸出正及負兩電壓得到相同於第5A圖所示之F.G.波形控制輸出之電波如第5B、5C圖所示,控制風扇馬達繞組L1、L2與L3、L4隨磁偶爾產生換向動作,兩者電路構成及作用迥然不同,原告將兩者加以類比,顯非妥適。
⒊再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為一種參考電壓控
制轉速之風扇馬達,該風扇馬達包含一參考電壓電路,其輸出一參考電壓Vref,及一差動放大器,其設置於風扇及參考電壓電路之間,負端連接參考電壓、正端連接電源
Vcc 之分壓,依正、負端電壓差改變而於輸出端輸出一驅動電壓Vf至風扇;當該參考電壓電路輸出之參考電壓Vref升高時,該差動放大器輸出至風扇之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進而帶動風扇轉速平緩降低;若參考電壓電路輸出之參考電壓Vref降低時,該差動放大器輸出至風扇之驅動電壓Vf平緩上升,進而帶動風扇轉速平緩升高。而引證1案為一種溫度速控式直流無刷散熱風扇,特別係有關一種能夠隨感應溫度變化而隨之改變轉速之直流無刷風扇,其主要包括風扇速控電路以及一直流無刷風扇;其中,風扇速控電路係由驅動積體電路(DRIVE IC)、運算放大器(OPAMP)、數個電晶體、二極體、電容器、電阻器及一溫控變速器感應器所組成,藉由組成之風扇速控電路,可使風扇於正常狀態時,其轉速隨溫度之改變而作線性之變化,而若當溫控變速感應器處於不正常之開路或短路狀態時,則溫控變速式又可驅使風扇作全速運轉,達到隨溫度控制風扇轉速以及提供溫度變速感應於不正常動作時,設備之保護作用等雙重目的者。系爭案與引證1案相較,若引證1案無須溫度變速感應於不正常動作時之保護作用構成,則其IC31之輸出驅動電壓Vb可不經由TR2而可直接至風扇。
是以,系爭案參考電壓Vref連接設置於風扇及參考電壓電路間之差動放大器之負端,電源Vcc之分壓連接差動放大器之正端,其依正、負端電壓差改變而於輸出端輸出一驅動電壓Vf至風扇,按參考電壓電路輸出之參考電壓Vref升高或降低,該差動放大器輸出至風扇之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或升高,進而帶動風扇轉速平緩降低或升高等等構成及作用,已為引證1案所揭差動放大器IC31與電阻器R4、R5、R6、R7、R8、R9、R10與溫控變速器感應器Rth於不同溫度下其電阻值亦改變之特性,使Rth與R4所形成之電壓Va(即等同於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亦隨溫度變化而改變(即等同於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升高或降低),其與R9及R10所形成之參考電壓Vref(即等同於系爭案之電源Vcc經R3、R4分壓連接差動放大器之正端)經IC31運算後,使得Vb之電壓變化(即等同於系爭案之輸出至風扇之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或升高,進而帶動風扇轉速平緩降低或升高等),則風扇轉速改變等有相同之揭露。據此,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僅為習知技術之簡易轉知運用,係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另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附屬項2至4所載之參考電壓電路為一由熱敏電阻構成之電路、為一由一微處理器及一熱敏電阻組成溫度感應控制電路之微處理器系統及可利用風扇轉速訊號FG之實際轉速訊號微調參考電壓Vref值等,亦已見於引證1案中或屬習知技術之簡易轉知運用,故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至4項係為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亦不具進步性。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並無違誤,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㈢參加人主張之理由:
⒈本件參加人首須陳明被告並未有如原告所指摘「訴外裁判
」之情事,蓋異議理由書第7頁第8、9行業已載明「...證據二(即引證1案)已具體揭示被異議案的參考電壓電路及差動放大器的技術特徵,故被異議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等語,早已明白主張引證1案係用以證明系爭案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是被告以系爭案不具進步性為由作出異議成立之處分,完全符合參加人所提異議主張之範圍,原告所指被告有「訴外裁判」之指控,並不足採。
⒉查系爭案係於91年間核准公告,參加人於公告期間提出異
議,經被告審查後,認系爭案不符審定時之專利法第98條第2項「進步性」規定,乃作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處分。而所謂「進步性」規定,當時適用之83年10月所頒訂發行之專利審查基準第2篇第2章第4節明確揭櫫:「專利法第98條第2項『新型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雖無前項所列情事,仍不得依本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之規定,一般稱之為不具進步性之規定。依據該條項規定之意旨,係指申請專利之新型,為運用申請當日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以完成其創作或改良之新型,如該新型為熟習該項技術者之一般技術知識,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則該新型之創作或改良不具有進步性...。
」,可知系爭案若確為運用申請當日之前既有之技術知識,並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即不具有進步性。至審查系爭案是否能輕易完成,得僅採用引證案之部分技術特徵與系爭案加以比對,並非要求將引證案所揭示之全部技術與系爭案加以比對,始能判斷是否為熟悉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者,先予述明。
⒊次查原告就系爭案於94年7月5日提出說明書修正本,其中
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即獨立項)內容中清楚載明「一種參考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該風扇馬達包含:一參考電壓電路(圖中未示,標號60),其輸出一參考電壓Vref;及一差動放大器(標號70),其設置於風扇(FAN)及參考電壓電路(60)之間,其負端連接參考電壓(Vref)、正端連接電源Vcc之分壓,其依正、負端電壓差改變而在輸出端輸出一驅動電壓Vf至風扇(FAN);其中當該參考電壓電路(60)輸出之參考電壓Vref升高時,該差動放大器(70)輸出至風扇(FAN)之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進而帶動風扇(FAN)轉速平緩降低,若當參考電壓電路(60 )輸出之參考電壓Vref降低時,該差動放大器(70)輸出至風扇(FAN)之驅動電壓Vf平緩上升,進而帶動風扇(FAN)轉速平緩升高。」等語。茲針對原告所提出數點被告技術比對違誤之主張,說明如下:
①原告稱系爭案之風扇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升高實際上
與溫度斜率無關,故引證1案之控制迴路與系爭案之風扇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升高不相關等語。惟參照參加人提出之「系爭案第3圖、第5圖與引證1案第2圖之比對圖示」(上半係為方便說明系爭案之完整電路構造,乃將其第3、5圖合併,下半則為引證1案之第2圖,以下簡稱比對圖示)及系爭案說明書第9頁內容(為對第5圖之描述,其指出該參考電壓電路60係為一熱敏電阻電路,其中該熱敏電阻電路係由一電阻器R1及一熱敏電阻Th1所組成,利用Th1的特性,將R1及Th1組成的分壓電路,該分壓電路依環境溫度變化在溫度升高時降低參考電壓Vref的輸出電壓,反之在溫度降低時升高參考電壓Vref的輸出電壓),可知所謂之「熱敏電阻電路」即係電阻值將隨溫度而改變,原告竟稱與溫度斜率無關;事實上,一模一樣之熱敏電阻電路已遭引證1 案之第2 圖所揭示,此觀比對圖示以橘色螢光筆所標示路徑,系爭案之
Rl 、Th1可對應至引證1 案第2 圖中由Rth 、R4所組成之分壓電路即明,一般具有電子電路理論基礎之人士均知相同的電路設計會具有相同的電路動作及特性。另參照引證1 案說明書第6 頁倒數第2 行至第7 頁最上面一段之內容「IC31與電阻器R4、R5、R6、R7、R8、R9、R10 與溫控變速感應器Rth 組成風扇溫控變速之轉速與溫度斜率控制迴路,藉由溫控變速感應器Rth 在不同速度下其電阻值亦改變之特性,使Rth 與R4所形成之電壓Va亦隨溫度變化而改變,其與R9及R10 所形成之參考電壓Vref經IC31 運 算後,使得Vb電壓變化,TR1 導通電流亦產生變化,則風扇轉速改變,達到溫控變速之目的。」(經比對引證1 案第2 圖可知上述TR1 為誤繕,應為TR2 ),亦可知引證1 案同樣係藉由Rth 在不同溫度下會有電阻值改變之特徵,達到溫控變速之目的。是引證1 案業已完全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技術特徵事實,且系爭案說明書根本未具體說明「電扇驅動電壓Vf平緩降低/ 升高實際上與溫度斜率無關」,原告所稱顯不足採。
②原告復稱系爭案風扇電源Vcc須先經參考電壓電路產生
參考電壓Vref,再經由差動放大器處理輸出驅動電路Vf至電扇處,故系爭案與引證1案之電路結構及應用不相用云云。經查比對圖示中以黃色螢光筆標示引證1案第2圖之路徑顯示引證1案同樣連接有一Vcc電壓,該Vcc電壓同樣經過差動放大器才輸入至風扇驅動電路(FAN),其路徑完全與系爭案相同,故原告稱引證1案與系爭案電路結構及應用不同,均非事實。再者,若原告欲以系爭案第3圖進一步限縮解釋其風扇(FAN)之電源僅有單一個Vf電壓源,不但系爭案說明書內容完全未提及此一部分,且倘若系爭案真如此設計,原告須再舉證如何以變動之Vf電壓直接控制馬達繞組呈緩升或緩降之效果,或如何以變動之Vf電壓提供風扇內部需要定電壓之元件(如驅動IC及霍爾IC等),否則將使風扇無法轉動。
是原告此一主張亦無理由,不足採據。
③原告又稱系爭案欲改良老前技術所存在間歇性啟閉之方
形波造成風扇轉速急增及急減之現象,故其電源Vcc須先經參考電壓電路及差動放大器處理,始將驅動電壓Vf輸出至風扇,令風扇轉速可呈平緩降低/升高;而引證1案之馬達繞組L1、L2、L3、L4係接收驅動積體電路IC2輸出之方形波,與系爭案欲解決之技術課題存在相同缺失,系爭案相較引證1案具有進步性等語。經查系爭案說明書及其第3圖根本完全未揭示其風扇(FAN)內部結構或電路特徵為何,系爭案僅揭示其驅動電壓Vf可平緩降低或升高,然卻未揭示其第3圖中風扇內部馬達繞組以及馬達繞組之電壓或電流信號,以資證明馬達轉速可呈緩升或緩降。再者,若如系爭案所強調,只要將一電壓源Vcc經過經參考電壓電路及差動放大器處理後,將驅動電壓Vf輸出至風扇,即可令風扇轉速呈平緩降低/升高,則引證1案同樣揭示Vcc經過參考電壓電路及差動放大器,將電壓變動之驅動電壓同樣輸入至風扇,當然可同樣令其馬達轉速緩升及緩降而無庸置疑。是原告雖試圖以引證1案之馬達繞組電流波形為方形波模糊本件爭點,事實上仍無法改變引證1案已揭示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所界定之電路結構特徵之事實,所稱自無足採。④原告再稱被告將引證1案Rth與R4所形成之電壓Va錯誤解
讀為系爭案之參考電壓Vref,亦將引證1案R9及R10所形成之參考電壓Vref錯誤解讀為電源Vcc經R3、R4分壓連接差動放大器之正端云云。經查系爭案第3圖之差動放大器(70)的負端(-)係連接至參考電壓電路(60)的輸出端Vref,而正端(+)則透過一分壓電路(R3/R4)連接至電源Vcc,以取得電源Vcc之分壓,配合系爭案第5圖可知參考電壓電路(60)乃為一由熱敏電阻Th1及一電阻(R1)所組成之分壓電路,對應至引證1案第2圖之差動放大器(IC31)之第3支腳輸入端可知同樣連接一由熱敏電阻Rth及一電阻R4所組成之分壓電路,而熱敏電阻Rth及電阻R4之連接節點係連接至差動放大器(IC31)之輸入端,與系爭案熱敏電阻Th1與電阻R1之間節點Vref連接至差動放大器(70)之負端相同。是被告解讀引證1案"Rth與R4所形成之電壓Va"為系爭案"參考電壓Vref"係完全正確,亦為異議理由所欲主張之本意。至系爭案差動放大器(70)之正端所連接分壓電路,誠如其第3圖所示,係由兩電阻R3/R4所組成,對照引證1案第2圖可知差動放大器(IC31)之第2支腳輸入端同樣連接一分壓電路,且該分壓電路同樣係由兩電阻R9/Rl0所組成,同時該R9/Rl0之連接節點連接至差動放大器(IC31)之輸入端,與系爭案揭示連接至差動放大器正端之R3/R4連接節點相同。故原告指被告將引證1案"R9及Rl0所形成之參考電壓Vref"錯誤解讀為"電源Vcc經R3、R4分壓連接差動放大器之正端",並非事實,即R9及Rl0所形成之參考電壓Vref確實與系爭案提供差動放大器正端之R3、R4分壓電壓相同,是被告之解讀與處分完全正確,亦為異議理由所欲主張之本意。
⑤至原告所稱引證1案若不組合電晶體TR2即無法完成使風
扇全速運轉之保護作用,引證1案已限制其專利申請範圍於必須使用電晶體TR2一節。經查系爭案第3圖之差動放大器輸出端Vf僅揭示連接至1個風扇(FAN),系爭案說明書非但未見及風扇之相關說明,亦根本未提及差動放大器之輸出緩升、緩降電壓Vf如何控制風扇馬達繞組,以使風扇轉速呈緩升或緩降,於系爭案說明書及附圖均未揭示差動放大器輸出電壓Vf如何控制風扇馬達繞組之前提下,原告反指摘引證1案藉由電晶體TR2達到控制風扇馬達繞組轉速升/降之技術與系爭案不同,進而主張系爭案具有進步性,邏輯上根本完全不通。果原告認系爭案可不透過電晶體TR2控制馬達繞組,須提出具體事證證明如何直接以差動放大器之輸出電壓Vf控制風扇之馬達繞組緩升/緩降,否則原告如此主張,根本不足採據。
準此,被告並無審查不全或違法等情事,原處分應予維持。
⒋綜上所述,系爭案於申請專利範圍各請求項所界定之全部
構造特徵及達成功效,顯然早已為公開在先之引證1案所完全揭露,系爭案明顯為熟習該項技術者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者,確已違反審定時之專利法規定,是原告之訴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理 由
一、系爭案係於89年10月19日申請新型專利,被告於91年7月8日審定准予專利,則系爭案有無應不予專利之原因,自應以核准審定時所適用之90年10月24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為斷,先予陳明。按凡對於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或改良且可供產業上利用之新型者,得依系爭專利核准審定時之專利法第97條及第98條第1項前段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惟新型如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且未能增進功效時,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8條第2項所明文規定。
二、經查系爭案「參考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特徵在於一種參考電壓控制轉速之風扇馬達,該風扇馬達包含一參考電壓電路及一差動放大器,乃藉由差動放大器將參考電壓電路輸出之參考電壓與電源Vcc相減,使其輸出一風扇驅動電壓,該驅動電壓係形成一線性變化之平緩波形,達到風扇轉速得以平緩增速或減速,避免發生風扇轉速急增速或急減速之功效;原告雖主張系爭案因少掉電晶體開關可以減少成本及操作之流程,故具有進步性等語。惟自引證1案(即異議證據2)專利說明書第7頁創作說明暨其後圖示第2圖觀之,引證1案之創作係藉由溫控變速感應器Rth在不同溫度下其電阻值亦改變之特性,使Rth與R4所形成之電壓Va亦隨溫度變化而改變,而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參考電壓Vref 』之特性,依其申請專利範圍第2項明載「....參考電壓電路為一由熱敏電阻構成之電路」字樣,可知參考電壓亦係隨溫度之變化而改變,是引證1案之創作與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參考電壓Vref之特性相同,殆無疑義;又引證1案創作說明(第7頁第1段)載明「....其與R9及R10所形成之參考電壓Vref經IC31運算後,使Vb電壓變化...」,其中IC31即系爭案之差動放大器,而引證1案所謂『參考電壓Vref』相當於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第2段之正端連接電源Vcc之分壓中之『分壓』,且引證1案『Vb電壓』亦揭露系爭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所載「....在輸出端輸出一驅動電壓Vf至風扇;...」中之『驅動電壓Vf』,是引證1案之結構特徵及技術內容均與系爭案相同,自堪認兩者結構及實質功效係屬同一,原告所稱引證1案電晶體(開關)為系爭案所無之元件一節固係屬實,然因仍無解於上開主要構件之結構特徵及技術功效之同一,自難據為有利之證明。第以系爭案與引證1案之差異僅在於將風扇及差動放大器暨參考電壓Vref等之位置或(及)形狀等稍微變更而已,乃係以其他先前技術來置換所得,故系爭案已為引證1案所揭露,應可確定。再引證1案僅有一個電晶體TR1,其創作說明載明「...TR1導通電流亦產生變化,則風扇轉速改變,達到溫控變速之目的」,而系爭案之創作目的亦係藉由溫度變化產生參考電壓Vref,再透過差動放大器產生輸出驅動電壓Vf至風扇,兩者功效相同,故系爭案乃熟悉該項技術者應用既有技術即引證1案之技術特徵所能輕易完成而未能增進功效,至堪認定。經查引證1案係早於系爭案申請前即已揭露,屬系爭案申請前得知悉之既有技術,是系爭案顯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與知識,且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以系爭案乃運用引證1案既有之技術思想可輕易思及,不具進步性,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之規定,而為「異議成立,應不予專利」之審定,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原告徒執前詞,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暨請求命被告應就系爭案作成異議不成立之行政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兩造及參加人其餘之主張與陳述,因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予一一指駁論述審酌,附此陳明。
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3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玫君法 官 林育如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蘇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