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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95 年訴字第 579 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訴字第00579號原 告 甲○○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參 加 人 立兆股份有限公司代 表 人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式樣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立兆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立兆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88年6 月5 日以「扣具(手榴彈型)」向被告申請新式樣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新式樣第71767 號專利證書。嗣原告以其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2 項之規定,不符新式樣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經被告審查,於94年6 月27日以(94)智專三(一)03011 字第0942059096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立兆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立兆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侯東昇

法 官 林育如法 官 楊莉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孟宗

裁判案由:新式樣專利舉發
裁判日期:2006-11-08